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筑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三)施工勞務資質;(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三)企業章程復印件;(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