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三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涉及特級資質標準內容
(四十七)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仍按《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和《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建市[2010]210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承包范圍第4條改為“取得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中“房屋建筑”改為“建筑”,“冶煉”改為“冶金”。
(三十四)對于原標準中并入了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高聳構筑物、電信、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堤防、水工大壩、水工隧洞、火電設備安裝、爐窯、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管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12個專業承包資質,在相應工程承發包過程中,可按工程性質和規模由具有相應類別和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其中,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車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
參考資料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資質相關文件
整理制作丨度川管理研究部
作者丨寒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