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市場的準入清出管理,嚴肅查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資質申報,是指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建筑業企業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工程設計與施工一體化資質的首次申請、升級、增項、延續(就位)等。
第三條 企業申報資質,必須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申報材料,凡與實際情況不符,有偽造、虛報相關數據或證明材料行為的,可認定為弄虛作假。
第四條 對涉嫌在企業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的核查、認定和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責任追究與教育防范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按照行政審批權限,對涉嫌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企業進行核查處理,不在行政審批權限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逐級上報至有權限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研究處理。涉嫌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應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部門在資質審查中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的,應將有關情況告知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配合核查。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可委托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涉嫌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進行核查。受委托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核查的有關情況、原始材料和處理建議上報。
第七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資質申報中對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結果匯總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企業在申報資質中弄虛作假的行為。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予受理,并為舉報單位或個人保密。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之間應當建立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的協查機制。協助核查的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反饋核查情況。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涉嫌申報資質中弄虛作假企業的核查,可要求被核查企業提供相關材料;核查期間,暫不予做出該申報行政許可決定,核查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第十一條 因涉嫌在資質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被核查的企業,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核查。
第十二條 對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政審批權限依法給予警告,并作如下處理:
(一)企業新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
(二)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三)企業在資質延續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予延續;企業按低一等級資質或縮小原資質范圍重新申請核定資質,并一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