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有關中央企業:
近年來,部分建筑業企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業績材料,騙取資質的現象較多,嚴重干擾了正常的資質審查工作。為做好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查工作,我司決定對2016年11月1日前申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開展業績核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報的業績信息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網址:www.mohurd.gov.cn)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請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企業的申報業績開展業績核查,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三、對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業績核查結果,我司將組織抽查。對不認真核查或出具虛假核查意見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四、業績核查或審查中發現資質申報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我司將按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建市[2011]200號)嚴肅處理,對其申請事項不予行政許可,一年內不受理該項行政許可,并在我部網站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016年10月27日
附: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市場的準入清出管理,嚴肅查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資質申報,是指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建筑業企業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工程設計與施工一體化資質的首次申請、升級、增項、延續(就位)等。
第三條企業申報資質,必須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申報材料,凡與實際情況不符,有偽造、虛報相關數據或證明材料行為的,可認定為弄虛作假。
第四條對涉嫌在企業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的核查、認定和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責任追究與教育防范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按照行政審批權限,對涉嫌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企業進行核查處理,不在行政審批權限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逐級上報至有權限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研究處理。涉嫌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應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部門在資質審查中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的,應將有關情況告知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配合核查。
第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可委托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涉嫌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進行核查。受委托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核查的有關情況、原始材料和處理建議上報。
第七條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資質申報中對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結果匯總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企業在申報資質中弄虛作假的行為。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予受理,并為舉報單位或個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