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長假的前一天9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通過官網發布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
對于施工行業來說,《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3號)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內容的修改應尤其值得關注,根據修改內容與原文件的對比,將關鍵信息整理如下:
一、《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3號)
1、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再提出初審意見,負責申請材料的收集并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2、明確補齊材料時間: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作出決定時間縮短:由40天縮短為30天,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則由50天縮短為40天。
4、增加公告時限: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1、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再提出初審意見,負責申請材料的收集并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2、原文件中“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內容被刪除,這或將意味著央企如地方企業一樣須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3、資質審查時間:由原來的90天縮短為40天(除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
4、明確補齊材料時間: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注: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