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預算應當以批準的概算為基礎, 按照項目實際建設資金需求編制,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總投資規模、范圍和標準以內。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細化項目預算,分解項目各年度預算和財政資金預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項目資金預算應當納入項目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或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一管理。列入部門預算的項目,一般應當從項目庫中產生。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概算、建設工期、年度投資和自籌資金計劃、以前年度項目各類資金結轉情況等,提出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建議數,按照規定程序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對發生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重大設計變更等變動事項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項目財政資金預算。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金預算審核和執行管理,嚴格預算約束。
財政資金預算安排應當以項目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項目預算評審意見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項目財政資金未按預算要求執行的,按照有關規定調減或者收回。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督促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調整,嚴格審核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細化預算和預算調整的申請,及時掌握項目預算執行動態,跟蹤分析項目進度,按照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執行情況。
第四章 建設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成本是指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由項目建設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應當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房屋購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購置、飼養、培育支出,辦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購置支出,軟件研發和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件購置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建設成本的范圍、標準和支出責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一)超過批準建設內容發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協議的支出;
(三)非法收費和攤派;
(四)無發票或者發票項目不全、無審批手續、無責任人員簽字的支出;
(五)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等損失,以及未按照規定報經批準的損失;
(六)項目符合規定的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后發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屬于本項目應當負擔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財政資金用于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部分,在項目批準建設后,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沒有被批準或者批準后又被取消的項目,財政資金如有結余,全部繳回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