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1號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6年4月26日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
基本建設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擴大生產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建、改擴建、遷建、大型維修改造工程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實效,正確處理資金使用效益與資金供給的關系。
第四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依法籌集和使用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資金,防范財務風險;
(二)合理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加強預算審核,嚴格預算執行;
(三)加強項目核算管理,規范和控制建設成本;
(四)及時準確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設財務狀況;
(五)加強對基本建設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實施績效評價。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并指導實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含一級預算單位,下同)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本部門或者本行業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按項目單獨核算,按照規定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賬簿和財務報表;
(三)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根據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時掌握建設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做好核算資料檔案管理;
(四)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財務報表和資料;
(五)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六)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規定實行代理記賬和項目代建制的,代理記賬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章 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管理
第八條 建設資金是指為滿足項目建設需要籌集和使用的資金,按照來源分為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其中,財政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第九條 財政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擠占挪用。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強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財政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綜合考慮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建設進度等因素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建設進度等控制項目投資規模。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決策階段應當明確建設資金來源,落實建設資金,合理控制籌資成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經營性項目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籌集。
具體項目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性質劃分,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目的、運營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條 核定為經營性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管理的規定,籌集一定比例的非債務性資金作為項目資本。
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資本的投資者除依法轉讓、依法終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資。
經營性項目的投資者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委托具有專業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法評估作價。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取得的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經營性項目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規定處理。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屬于國家直接投資的,作為項目國家資本管理;屬于投資補助的,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項目投資者享有;屬于有償性資助的,作為項目負債管理。
經營性項目取得的財政貼息,項目建設期間收到的,沖減項目建設成本;項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非經營性項目取得的財政資金,按照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項目收到的社會捐贈,有捐贈協議或者捐贈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協議或者要求處理;無協議和要求的,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