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以滿足城鎮新居民住房需求為主要出發點,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應體系。對具備購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購買商品住房。對不具備購房能力或沒有購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通過提供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編制實施城鎮住房發展規劃。
科學編制城鎮住房發展規劃,明確新形勢下城鎮住房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提出主要任務、重大工程以及土地、金融、財稅、技術等政策措施,指導城鎮住房建設和發展,引導輿論和社會預期。完善住房發展規劃制度,建立健全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三級住房發展規劃體系。強化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的銜接協調。建立備案、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績效評價和督察檢查機制。
(三)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
根據房地產市場分化的實際,堅持分類調控,因城施策。明確房地產業的功能定位,處理好經濟屬性與民生屬性的關系,堅持加強政府調控和發揮市場作用相促進,使房地產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居住需求相適應。建立全國房地產庫存和交易監測平臺,形成常態化房地產市場監測機制,及時、準確掌握房地產市場動態。實施住宅用地分類供應管理,完善和落實差別化稅收、信貸政策,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費。強化地方政府調控主體責任,鼓勵各地在中央政策框架內積極探索,因地制宜出臺和實施房地產調控措施。
(四)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培育市場供應主體,發展住房租賃企業,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規范住房租賃中介機構,支持和規范個人出租住房。鼓勵住房租賃消費,完善住房租賃支持政策,保障承租人依法享受公共服務。落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租賃住房建設,鼓勵新建租賃住房,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范改造后出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鼓勵地方政府采用多種方式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應。
(五)促進物業服務業發展。
以推行新型城鎮化戰略為契機,進一步擴大物業管理覆蓋面,提高物業服務水平,促進物業管理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發展。健全物業服務市場機制,完善價格機制,改進稅收政策,優化物業服務標準,強化誠信體系建設。建立物業服務保障機制,加強業主大會制度建設,建立矛盾糾紛多元調處機制,構建居住小區綜合治理體系。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簡化使用流程,提高使用效率,提升增值收益。轉變物業服務發展方式,創新商業模式,提升物業服務智能化、網絡化水平,構建兼具生活性與生產性雙重特征的現代物業服務體系。
(六)促進房地產業轉型升級。
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需要,推進房地產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促進房地產業轉型升級。通過金融、稅收等政策調整,引導房地產企業順應市場規律,調整營銷策略,創新商業模式,轉變發展方式。促進房地產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鼓勵企業做優做強;大力發展跨界地產,倡導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將存量房轉變為旅游、文化、體育、養老、健康等五大幸福產業和“雙創”用房。加快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鼓勵企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建設省地節能環保住房。重點培育住宅產業集群,形成規模效應。鼓勵采用環保型材料進行綠色裝修,推行住宅全裝修,實現住宅主體結構與室內裝修一體化,住宅部品部件標準化、集成化,逐步建立住宅全裝修質量保險保證機制。
(七)加大房地產市場監管力度。
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動態管理與信用管理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模式。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中介、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建設房地產信用管理平臺,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房地產中介專項整治,嚴肅查處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房源信息發布管理,強化中介服務明碼標價,規范中介行為。嚴格落實中介機構備案制度,積極推行從業人員實名服務。加快研究出臺《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完善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加強房地產交易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