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程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經過60余年發展,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已達7000余項,形成了覆蓋經濟社會各領域、工程建設各環節的標準體系,在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推動經濟提質增效、提升國際競爭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技術更新變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比,仍存在著標準供給不足、缺失滯后,部分標準老化陳舊、水平不高等問題,需要加大標準供給側改革,完善標準體制機制,建立新型標準體系。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等有關要求,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立足國內實際情況,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同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標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戰略性、基礎性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強制性標準,優化推薦性標準,為經濟社會發展“兜底線、保基本”。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搞活企業標準,增加標準供給,引導創新發展。
堅持統籌協調。完善標準體系框架,做好各領域、各建設環節標準編制,滿足各方需求。加強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以及各層級標準間的銜接配套和協調管理。
堅持國際視野。完善標準內容和技術措施,提高標準水平。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推廣中國標準,服務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促進我國產品、裝備、技術和服務輸出。
(三)總體目標。
標準體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標準管理制度完善、運行高效,標準體系協調統一、支撐有力。按照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到2020年,適應標準改革發展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重要的強制性標準發布實施,政府推薦性標準得到有效精簡,團體標準具有一定規模。到2025年,以強制性標準為核心、推薦性標準和團體標準相配套的標準體系初步建立,標準有效性、先進性、適用性進一步增強,標準國際影響力和貢獻力進一步提升。
二、任務要求
(一)改革強制性標準。
加快制定全文強制性標準,逐步用全文強制性標準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新制定標準原則上不再設置強制性條文。
強制性標準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社會經濟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強制性標準項目名稱統稱為技術規范。
技術規范分為工程項目類和通用技術類。工程項目類規范,是以工程項目為對象,以總量規模、規劃布局,以及項目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為主要內容的強制性標準。通用技術類規范,是以技術專業為對象,以規劃、勘察、測量、設計、施工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的強制性標準。
(二)構建強制性標準體系。
強制性標準體系框架,應覆蓋各類工程項目和建設環節,實行動態更新維護。體系框架由框架圖、項目表和項目說明組成。框架圖應細化到具體標準項目,項目表應明確標準的狀態和編號,項目說明應包括適用范圍、主要內容等。
國家標準體系框架中未有的項目,行業、地方根據特點和需求,可以編制補充性標準體系框架,并制定相應的行業和地方標準。國家標準體系框架中尚未編制國家標準的項目,可先行編制行業或地方標準。國家標準沒有規定的內容,行業標準可制定補充條款。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補充條款均沒有規定的內容,地方標準可制定補充條款。
制定強制性標準和補充條款時,通過嚴格論證,可以引用推薦性標準和團體標準中的相關規定,被引用內容作為強制性標準的組成部分,具有強制效力。鼓勵地方采用國家和行業更高水平的推薦性標準,在本地區強制執行。
強制性標準的內容,應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但不得重復其規定。
(三)優化完善推薦性標準。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體系要形成有機整體,合理界定各領域、各層級推薦性標準的制定范圍。要清理現行標準,縮減推薦性標準數量和規模,逐步向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
推薦性國家標準重點制定基礎性、通用性和重大影響的專用標準,突出公共服務的基本要求。推薦性行業標準重點制定本行業的基礎性、通用性和重要的專用標準,推動產業政策、戰略規劃貫徹實施。推薦性地方標準重點制定具有地域特點的標準,突出資源稟賦和民俗習慣,促進特色經濟發展、生態資源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傳承。
推薦性標準不得與強制性標準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