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背后存利益鏈
正規社團只能發警示
在詹成付看來,“山寨社團”不僅使社會公眾上當受騙,也使得合法登記、按規矩辦事的境內社會組織的利益受到侵害,“人們一旦上當受騙,產生經濟糾紛,就會誤認為合法登記的組織在行騙,質疑政府部門監管不力。大家都不從自身找原因,這也是很悲哀的地方”。
“‘山寨社團’在內地沒有登記注冊地址,一旦它們圈錢跑路,造成國內資產流失,民政、稅務、工商和公安都很難找到責任人,危害極大。”詹成付直言,“山寨社團”是社會的寄生蟲,是毒瘤和垃圾。
面對這些“山寨社團”,正規協會社團能做什么?
中國影協理論研究部副主任宋展翎說:“山寨社團‘中國電影電視家協會’在百度百科都有條目,他們的官方網站,包括主席團、理事會等機構全部仿造中國影協建制構建。很多民眾將兩者混淆。但面對巨大的影響與名譽損害,除了曝光手段,或者提醒大眾留意‘山寨社團’外,我們沒有特別有效的手段,不知道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在困惑該如何幫助公眾鑒別。”
朱凡說:“我們無法查詢現有各類社團的性質,或者說社會目前也沒有開這個口子,我國社會組織的信息公開尚未完全到位,沒有及時公開信息、增加透明度,就做不到讓公眾便捷地查詢識別真偽,這就帶來信息不對稱出現盲區等情況。我接到的舉報很多,有的畫沒了、有的錢沒了,雖然美協有維權辦,但是我無法解決類似的投訴,只能告訴他,到當地公安局報案,追回損失”。
不少正規協會社團表示,面對“山寨社團”的橫行,因為沒有執法權等原因,他們一般只能在警示之后“干著急”。
據業內人士透露,“山寨社團”取締難,“有需求就有市場”是一大原因。
“不少人愿意加入‘山寨社團’,屬于‘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一些人在藝術上沒有什么水平造詣,作品也不入流,希望加入看似高規格的社團,獲得獎項、證書給自己鍍金。這為‘山寨社團’提供生存土壤和空間,有些‘江湖藝術家’靠著‘山寨社團’的‘嚇人’頭銜賺得盆滿缽滿。”顧立群說,這都為不法分子提供了商機、盈利模式,甚至完整的利益鏈。
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領導科學院研究中心主任劉峰對《法制日報》記者說,正規社團有嚴格的準入評審機制,門檻較高。一些人無法進入合法社團,但又愛慕虛名,“山寨社團”正是抓住了這部分人的心理。
新法強調嚴管嚴罰
監管還需社會協同
在民政部多次曝光后,“山寨社團”依然存在,其“生命力”為何如此頑強?
“我國民政系統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實行的是較嚴格的許可制度。”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馬劍銀說,“民政部公布‘山寨社團’名單,意在曝光此類社團沒有經過正當登記,但只能起到警示作用,事實上,若此類社團沒有明顯的違規行為,民政部門并沒有強有力的理由予以取締。”
詹成付也曾直言,不少“山寨社團”是內地居民利用境內外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的差異,在登記條件寬松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注冊。“貿然判定它們非法不妥當,但作為這些機構長期活動地的內地也沒有法律法規予以管理,形成注冊地管不了、活動地管不住的局面,導致亂象頻發”。
針對“山寨社團”問題,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相關部門將對“山寨社團”“離岸社團”嚴管嚴罰,提高違規違法成本。
由于大多數“山寨社團”注冊地都在國外,形成了注冊地管不了,活動地法律不適用的狀態。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今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活動,必須經過登記和備案。
在中國文聯權益保護部召開的研討會上,參加會議的法官和律師則從增強法律意識和加強行業引導,利用民事法律保護文聯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通過刑事法律追究“山寨社團”的違法行為,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山寨社團”的活動進行限制等不同角度,為遏制“山寨社團”提出了法律建議。
法律專家認為,應對“山寨社團”進行分類界定,對其區分犯罪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抓住其建立、活動過程中的違法事實,對其進行有效打擊。由于“山寨社團”涉及的問題較廣,應本著綜合處理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由政府各部門通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共同解決“山寨社團”問題。
除了通過完善法律的方式來規范約束境外非政府組織外,專家呼吁,還要建立和境外注冊地相關部門的合作溝通機制,做到及時有效的信息共享和交互。
對此,作為業內人士的熊緯也提出,要從源頭抓起,澄清事實,加強合法組織信息公開,“只有通過正確的通道查詢真偽,才能避免公眾受騙,才有利于制約打擊‘山寨社團’”。
針對目前至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實施的這段空檔期,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已開通了“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曝光臺,提供了“山寨社團”名單檢索通道,社會公眾可以更加便捷地查詢社會組織的真實身份。
朱凡則建議,一方面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山寨社團”的監管,同時要建立綜合治理機制,“起碼民政部、文化部、文聯,甚至包括公安、工商、稅務可能都要聯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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