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六條 本市企業在資質審批通過后或者外省市進滬企業辦理進滬企業信息報送手續后,企業電子版誠信手冊自動開通。企業可以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網上辦事大廳辦理業務,開展建筑市場的相關活動。
前款所稱的誠信手冊,是指利用信息數據庫、互聯網等計算機及現代通訊技術,以電子數據方式記錄和顯示在滬建設工程企業的工商登記、企業資質、工程業績、處罰、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的載體。
第七條 外省市進滬企業持上海市法人一證通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網上辦事大廳申請辦理進滬企業信息報送,可選擇一項或多項資質進入上海建筑市場。
外省市進滬企業的基本信息與資質信息由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市管理信息平臺)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以下簡稱部監管平臺)直接獲取。
第八條 外省市進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不予辦理進滬信息報送:
(一)在部監管平臺中無企業信息或信息不符的;
(二)在部監管平臺中登記的注冊人員人數未達資質標準要求的:
(三)近一年內發生過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在部監管平臺被通報的;
(四)近一年內被清出上海建筑市場的。
第九條 外省市進滬企業辦理進滬企業信息報送后,市行政服務中心、駐滬辦建管處自收到報送信息后半年內對外省市進滬企業開展首次核查,并對進滬半年內未辦理過合同信息報送手續或者未有中標記錄的企業進行重點核查。
各省市駐滬辦建管處負責對其管轄的外省市進滬企業進行首次核查;無駐滬辦建管處的,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組織核查。
首次核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在滬機構負責人是否確實受企業法人代表的委托開展相關工作,申請的數字證書是否合法;
(二)企業在滬基本情況,包括辦公場所,主要人員等;
(三)企業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
(四)應當核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在滬建設工程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維護企業誠信手冊所記錄的信息;一旦發生變化,應及時進行更新。企業一年內應至少登陸一次誠信手冊進行自檢。自檢時,應對誠信手冊中企業信息、人員信息以及業績信息等進行核實和確認。
本市企業一年內未進行誠信手冊自檢的,再次登陸網上辦事大廳后必須先完成自檢工作;外省市進滬企業一年內未進行誠信手冊自檢的,進滬報送信息將被刪除,需重新辦理進滬企業信息報送后方可在上海繼續開展建筑活動。
第十一條 市管理信息平臺監管主要利用本市建筑建材業企業庫、人員庫、項目庫及建筑建材業信息平臺的優勢,并結合社保、工商等部門的數據,實時與企業誠信手冊比對,以達到對企業資質達標情況進行監管的目的。
市管理信息平臺對本市企業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技術負責人達標情況;
(二)注冊人員達標情況;
(三)非注冊人員達標情況等。
市管理信息平臺對外省市進滬企業在部監管平臺中登記的注冊人員達標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二條 在滬建設工程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列為實地核查重點對象:
(一)連續兩年以上未進行合同信息報送的;
(二)一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資質申報或進滬企業信息報送時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被投訴舉報的;
(五)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達標的:
(六)信用分低于全市平均線的;
(七)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規定的其他不良行為的。
第十三條對本市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市、區兩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轄權屬分工負責,具體核查以下內容:
(一)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具體信息與企業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二)技術負責人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三)注冊人員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四)非注冊人員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對外省市進滬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市行政服務中心會同各省市駐滬辦建管處負責,具體核查以下內容:
(一)填報辦公地址、人員信息、資質等情況與企業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二)本部注冊執業人員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必要時核查技術負責人、非注冊人員等其他指標;
(三)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的情形。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成不少于兩人的核查組到企業辦公現場或者要求企業攜帶相關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核查。核查組將對本市企業持有的各項資質、外省市進滬企業報
送信息進行審核,對于核查不通過的資質企業發出整改通知書,企業應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