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建筑市場主體行為,倡導建設工程企業誠信經營,促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建筑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及外省市進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等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管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是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工作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工作的具體實施。
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企業的資質動態監管相關工作。
各省市駐滬辦建管處協助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外省市進滬建設工程企業的資質動態監管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監管主要采取企業自查、信息系統監管以及實地核查相結合的監管模式。
企業自查是指建設工程企業按照規定對企業電子版誠信手冊進行自檢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信息系統監管是指以企業電子版誠信手冊中記錄的信息比對為基礎,通過信息系統與企業資質相關標準進行實時比對,系統對不達標企業按設定要求進行自動處理;實地核查是指建設管理部門隨機到企業的辦公現場或者要求企業到指定地點,對企業資質達標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條 本市建立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體系。建設管理部門根據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評價實行差別化動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