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縣建筑服務發票使用規定操作不便。建筑企業對工程項目的內部管理主要采取內部承包方式,即建筑企業將工程項目分包給項目經理,分散在各地的項目部并不是獨立經營的主體,建筑企業仍是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主體。營業稅下,一般由項目部向項目所在地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營改增試點政策規定,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由企業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開出外出經營許可證,到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但增值稅發票只能向機構所在地領用和開具(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除外)。與營改增前相比,增值稅發票開具方式變化較大,建筑企業難以適應,實際操作中將面臨一些突出問題,如建筑行業農民就業比例高,一旦發生未及時開票導致無法結算工程款,或者建筑企業以此為借口不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極易引發群體事件,而建筑工程所在地國稅機關雖然處在矛盾焦點之中,卻無力解決問題。
規范建筑企業的日常稅收管理難度大。會計核算健全,是增值稅政策對一般納稅人的基本要求。但受行業經營特點、營業稅管理模式等因素影響,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稅收管理難度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建筑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的現象非常普遍,一些建筑企業基本不建賬,對許多建筑企業來說,營改增后規范會計核算可能要從頭起步,從零開始。二是國稅機關稅收監管手段有限。現行試點政策規定,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向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一定比例的稅款,但發票只能在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領用,會計核算資料自然也集中在建筑企業,對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來說,很難實施有效的稅收監管。三是建筑行業運行模式轉型難度大。建筑行業管理不規范、運作模式不適應增值稅的要求,是業內外都認識到的實際問題。但是,商業模式的調整,絕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此過程中,如何做到既規范執行營改增試點政策規定,又妥善處理開票方式改變、不能及時結算工程款引發的民生(農民工)問題,是基層國稅機關面臨的巨大挑戰。
對增值稅稅負特點的認識存在誤區。營業稅的稅率即稅負率,企業所屬的行業(服務)確定了,企業的稅負率也就確定了。但增值稅不同,企業的稅負率由當期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兩個因素決定。實踐中,企業實現的銷項稅額與取得的進項稅額,往往會不同步,這一特點決定了短期內企業的稅負率并不客觀真實。如果建筑企業前期取得預收款較多,而購買材料、物資等相對滯后,工程建設前期很可能出現稅負率偏高的現象。一些建筑企業對增值稅稅負的特點認識不到位,如稅務機關不能及時準確做好宣傳解釋,容易引發一些本可避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