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發布后,對于建筑服務相關的增值稅政策,納稅人普遍反映在文件中分布比較零散,難以形成體系。本文該文件中建筑業相關的政策進行總結,對其規律進行歸納。
一、建筑業增值稅納稅地點規律
36號與營業稅文件發生了較大變化。營業稅文件規定,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36號文件規定建筑服務一般在機構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稅務機關。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等。
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但是預繳稅款,與納稅地點是不同的概念。
二、建筑業納稅義務時間規律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
1、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銷售建筑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4、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
5、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服務完成的當天.;
6、發生視同銷售建筑服務的,為建筑服務完成的當天。
這里需要注意預收環節納稅義務時間,營業稅時期和36號文件都將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注意:建筑服務,只有在跨縣(市)提供時,才需要在發生地預繳。
三、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規律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清包工的建筑勞務以人工為主,取得進項的難度可能比較大,為公平稅負,清包工建筑業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如果在甲供工程(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設備動力都算甲供工程)中,提供建筑服務方選擇簡易計稅,同時提供部分材料設備動力的,屬于36號文件規定的混合銷售,如果屬于非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建筑業納稅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推出的結論是,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勞務方可以就全部勞務和材料設備動力,選擇簡易計稅方式繳納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未能取得進項稅抵扣,因此文件允許選擇簡易計稅方式。
4、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