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購商品砼的增值稅可抵扣率較低,一般為6%而不是理論上的17%,此項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項目總額的比重也較大,對企業影響很明顯。仍以蘇中集團為例,其外購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項目總額高達23%,僅這一項就減少進項稅抵扣額25735.93萬元,占理論可抵扣進項稅額14.6%。
4、固定資產折舊與設備租金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按照規定,只有實行增值稅后新添置的機械設備方可對進項稅抵扣,而許多大企業動則上億,甚至十多億元資產(從事公路、鐵路、地鐵施工的尤其多),如果固定資產折舊及租賃費用無法抵扣,這將是不小的負擔。蘇中集團近三年新添3.38億元固定資產,今后短期內不會大量添置設備,僅此一項即減少進項稅抵扣達6871.62萬元,占理論可抵扣的3.9%。
5、水、電、氣等能源消耗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因為一般情況下,工地臨時水電都是用接到甲方項目總表之下的分表計算,施工單位得不到該項發票。
6、籌資成本。即從銀行貸款付息后,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特級企業一年所付貸款利息,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千萬元。
7、企業在項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約3%左右),也不可能得到進項稅發票。
8、地材及輔助材料。一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增值稅發票;二是私人就地采砂石就地賣,連普通發票也開不出來。蘇中集團2011年共采購地材和輔助材料16.54億元,理論上應該可抵扣進項稅2.4億元,實際只能抵扣4524萬元,80%以上無法抵扣。嘉洋華聯公司2011年外購石材2152.24萬元,占企業總收入的12.45%,但石材的進貨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開采為主,無增值稅發票。
9、“三角債”導致施工企業無法及時足額取得增值稅發票。由于業主工程款支付嚴重滯后,施工企業支付給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材料商沒拿到錢當然不可能開足額發票給施工企業,這就為抵扣進項稅帶來麻煩。而稅務機關對建筑企業收入的確認,一般都是按合同約定或結算收入來確認,即使存在應收賬款,也不能減少或推遲確認銷項稅額。有的地方明文規定,對工程項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這樣收取工程款,繳稅又該用什么樣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納增值稅?這顯然不可能。工程款被拖幾年時間,但稅款已全額扣繳,時間差造成了施工企業稅負增加。
10、裝飾企業材料繁雜,供應商以個體戶為主,大多數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這些供應商主要提供由國稅代開點開具的“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這類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當然,以上列舉的10個方面,有些是國家政策本身規定必須征稅的項目,作為征稅基數不可以抵扣,之所以反映出來是因為這些指標內含也發生了變化。增值稅,顧名思義是對增加值所征的稅。增加值是指企業生產過程中創造的新增價值和固定資產的轉移價值。按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建筑業增加值是按收入法計算,包括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利息凈支出和其他支出、大修理基金以及營業盈余六個部分之和。其中,變動大、影響大的是勞動者報酬部分。根據規定,凡在本年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工資(薪金)所得、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種費用中含有和列支的個人報酬部分,都作為勞動者報酬統計。這樣計算下來,建筑業人工費占總產值的比重從過去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時的17%,一路上升到20%-30%,越是大型的、管理規范的企業,人工費用占比就越高。通常測算,建筑業增加值占建筑業總產值比重是按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