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項目經理承包制是指建筑企業中具有建造師一級資質的項目經理承包建筑企業與業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全過程管理的一項制度。該項制度在營改增前,對于發揮建筑企業內部項目經理的工作積極性,保持或增長建筑企業的產值,充分調動項目經理的資源,發揮建筑企業資質的作用,有著重要的作用。在建筑企業營改增后,項目經理承包制度能否繼續進行下去,或者說,存在哪些稅收風險,是廣大建筑企業不可回避的問題。肖太壽財稅工作室,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國家的稅收政策,對于建筑企業項目經理承包制在營該增后存在的稅收風險和應對之策,提出以下具有建設性的可性性的建議,希望對全國建筑企業有所裨益。
(一)營改增前建筑企業項目經理承包制的現狀
營改增之前,不少建筑施工企業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其發票開具往往是由項目經理自己采購建筑材料,材料款由項目經理支付給材料供應商,然后項目經理憑材料供應商開具以施工企業為抬頭的普通材料發票回施工企業財務部門進行報銷。項目經理主要通過報賬的方法將承包項目的利潤從施工企業里取出來。
例如,某建筑企業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1000萬元的投保合同,假設建筑企業規定項目經理承包該建設項目必須向公司上交2%的利潤,建筑企業實行統一的財務核算制度,扣除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980萬元,剩下的80萬元利潤全歸項目經理所有。具體的運作模式可以用如下圖所示:
圖1
上圖所示的項目經理從施工企業拿出80萬元的利潤常用的手段如下:
第一:通過以下三種方法增加材料成本發票,將材料發票拿回公司財務部進行報銷。
首先,項目經理向材料供應商采購材料時,往往向材料供應商給予稅點而要求材料供應商多開材料發票,虛增材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