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建筑業營改增培訓 營改增都有哪些內容?
一、本次“營改增”涉及的行業及稅率1、生活性服務業6% 2、建筑業11%,包括勞務公司,其中營收不到500萬的企業,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征收率為3% 3、房地產業11% 4、金融保險業6% 。二、建筑業“營改增”正式實施在2016年5月1號。三、建筑業“營改增”繳稅方式項目所在地就地預征(預征率很可能為2.5%),總分機構(總公司、分公司)匯總繳納的繳稅方式。這里的總、分機構特指法人公司總部、和其分公司。四、增值稅的納稅時間應稅勞務完成、開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確定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間,申報納稅。五、稅金的計算方法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含稅收入*銷項稅率--不含稅外購成本*進項稅率。六、“營改增”對稅負的影響建筑行業協會通過調研、測算,結果顯示建筑業營改增平均增加稅負為94%,折合營業稅稅率是5.83%,增加2.83個百分點。
增值稅的稅負增加的原因發生的成本中,進項稅額抵扣不充分,如下情況:1、人工費的支出;2、征地拆遷、青苗補償;3、地材等二三類材料;4、融資利息支出;5、工程保險支出;6、甲供材料、設備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7、抵扣率較低的物資;8、集采物資;9、內部調撥物資;10、代開發票;11、水電氣等能源消耗(工地臨時水電);12、延遲付款使得進項發票取得時間延后;13、試點前的存量資產等。
進項稅額管理:1、供應商的管理,盡量選擇一般納稅人的供應商。如小規模納稅人、不提供發票的供應商在價格上與一般納稅人的比較,分別折讓臨界點為13.21%、15.99%;2、交易重構,如:清包和分包,選擇清包;先借后買和融資租賃,選擇融資租賃;購買和租賃,試點前選擇租賃,度點后可購買等。3、發票管控,選擇專要發票,盡量后開發票,避免虛開發票;
財務指標的影響:1、收入下降,規模縮水“營改增”前收入為含稅額(價稅合計),“營改增”后收入為不含稅額。總價款不變的情況下,營業收入總額會下降9.91%。2、推高資產負債率資產負債率=負債/資產,其中資產中新購存貨、固定資產分離進項稅額,資產降低,導致資產負債率升高。3、毛利率下降、挑戰盈利能力收入下降(分離11%銷項稅額),成本下降(分離可抵扣進項稅額,范圍受限稅率),影響經營成果下降。4、納稅義務可能提前,增大現金流壓力l應稅勞務完成、開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確定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間。總包和分包結算時點不統一;l、預留5%-10%質量保證金、匯總納稅的年度清算辦法;2、預計稅負與納稅金額的現實差異。
經營模式的影響:1、自管模式基本情況:施工方與中標方為同一方,以工程施工方名義直接向業主辦理驗工計價、收取工程款以及提供工程發票。影響:合同主體、經濟業務主體一致;資金流、發票流、合同主體一致;符合增值稅鏈條抵扣,納稅主體不會發生變化,該模式受政策影響不大。2、托管模式基本情況:以母公司名義中標,并與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授權子公司項目部代表母公司直接管理該項目,履行母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中的責任與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收入、成本納入子公司項目部報表的匯總范圍。影響:l、合同主體與施工主體不一致,合同簽訂方和合同收款方不一致;2、如果建筑業“營改增”后采取“項目部就地預繳、法人單價位匯總繳納”的納稅模式,合同主體、施工主體均為增值稅納稅人。3、為了使增值稅鏈條不中斷,雙方以增值稅發票進行結算,具體施工的子公司與母公司簽分包合同,母子之間的分包行為不符合現行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可能會形成母公司肢解分包的風險。4、母公司存在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建議:1、將施工模式改為自管模式,自行中標,自行施工管理,按增值稅管理要求,完善合同和相關管理制度,使合同主體與施工主體一致,規避與現行建筑法規定不一致的經濟行為。2、聯合體中標模式基本情況:合同的乙方為多方,甲方付款只對一個乙方,收到資金的乙方開具發甲方。 影響二:經濟合同反映經濟業務是聯合體項目;業務流程反映經濟業務是分包;經濟合同與業務流程不一致;
建議:與業體積極協商,由聯合體各方分別與業主簽訂合同,各自分別按合同約定工程內容向業主開具發票進行結算。4、掛靠模式基本情況:施工企業(或個人)利用有資質的單位中標,中標方與施工方不是同一方,由中標方與甲方簽訂合同、開具發票,報表的主體為施工方。影響:l、總承包合同的主體、發票的開具主體是中標方;2、報表的主體是施工方,存在虛開發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