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勞動報》報道,在違禁時段裝修,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自今年3月1日施行以來,由于配套細則的不明確,面對一些噪聲污染違規現象,卻面臨著有法卻不知如何執法的尷尬。昨天,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綠化市容局、市城管執法局發布關于加強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監管工作的通知,明確對于違規現象的處置措施。
通知規定,居民在違禁時段(每日18時至次日8時、法定節假日全天)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或者違反住宅小區業主管理規約有關裝修規定的,經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證實,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該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通知規定,沿街商店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的,城管執法部門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告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沿街商店在室內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配合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噪聲監測,超標排放噪聲的沿街商店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舉行使用高音喇叭或音響器材的商業促銷活動,城管部門在巡查時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繼續擾民的,告知所在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其他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音響器材進行商業促銷造成擾民的,城管部門在巡查時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繼續擾民的,告知環保部門督促活動舉辦方采取降噪措施,措施不落實繼續擾民,違反社會生活噪聲防治的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活動組織人依法處理。
在毗鄰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公園、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等公共場所進行使用樂器或音響器材的健身、娛樂等活動造成擾民的,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環保、公安等相關部門協調推動公園管理者制定噪聲控制規約;環保部門會同公安、綠化市容等相關部門協調推動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等公共場所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噪聲控制規約.各級公安機關對在違禁時段(每日22時至次日6時)在公共場所使用樂器或音響器材,或者違反噪聲控制規約約定的健身、娛樂等活動組織人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