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
我國有關法律對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責任有相當多的規定。這些規定是勘察設計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
《建筑法》第五十六條和五十七條專門規定了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其中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五十七條規定,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國務院頒布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章規定了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這些規定的內容包括: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對經過審查的建筑工程項目勘察設計質量仍應負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的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如果建設單位違反以上規定造成設計質量問題,也應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如果出現以上問題,要視具體情況確定施工單位的民事責任。
行政審批部門的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建設部《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試行辦法》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認真履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賦予的審查職責,對審查作出的修改意見負審查責任。”;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審查人員應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進行審查。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審查人員,由審查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于判斷勘察人、設計人的勘察設計是否有缺陷具有重要作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一般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是必須遵守的。違反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當事人要承擔責任。勘察人、設計人是否有缺陷要通過有關專業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才能確定。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 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