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產業,建筑業的健康、繁榮發展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的不規范,建筑業存在著許多問題,嚴重制約著建筑業的健康發展,這些問題存在的原因有很多,其解決也需要集合全社會的力量。在2013年全國“兩會”即將召開之際,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領導等業內人士就建筑業最常見的幾個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引起廣泛的關注,為建筑業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出謀獻策。
直面危機、從容應對,搞好建筑行業“營改增”工作
武漢建筑業協會副會長 李士俊
參加《中國建設報》第十屆中國建筑企業高峰論壇后,筆者將論壇研討的問題,特別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研討成果整理后向武漢建筑業協會會長辦公會做了匯報,引起與會者的強烈共鳴。大家一致認為“營改增”關乎建筑業全行業的發展,要求協會組織調研,提出應對措施,以實現國家實行“營改增”的初衷——“為企業減負”。武漢建筑業協會立即擬定“營改增”專題調研提綱,下發各會員單位,開展為期3個月的調研。從初步調研的情況看,武漢地區建筑企業對“營改增”的稅制改革認識不夠,“等待觀望”者有之,“無動于衷”者有之,“希望無限期推遲”者有之。武漢地處我國中部,建筑業發展的水平和企業所處的生存環境,特別是對國家稅改新政的敏感度較之于沿海發達省份有明顯的“時差”。針對本地情況我們提出了直面危機,從容應對,搞好建筑行業的“營改增”。
建筑行業要敢于直面危機。此前,關于“營改增”,行業內流行的說法是“挑戰”、“困難”等等。結合武漢建筑行業的種種心態,筆者以為“危機說”更為恰當。“直面危機”有震耳發聵的陣痛感,也有振臂一呼催人警醒的振奮感。敢不敢“直面危機”關鍵是對“危機”要有一個辯證的認知。“危機”是指危險的時刻就要或已經出現,同時“危”中有“機”,機會在危險時刻蘊育,危險也可以轉化為機遇。就“營改增”而言,國家出臺這項改革的目的就是“為企業減負”,給建筑行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國家稅務制度方面的保障,是建筑行業加快發展的千載難逢的機會。而“營改增”之所以成了建筑業的“危機”,是因為建筑行業目前還處在“粗放經營”階段,參與建筑業的各方經營主體沒有按照市場經濟即法制經濟的規范行事。建筑行業大量的經營者沒有按國家規定將自己的經營行為納入稅務管理,上下游企業不能提供增值稅發票,特別是大量的農民工作為建筑大軍的主體,絕大多數是以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身份參與建筑業勞務市場,或者以松散的非契約為基礎的勞務組織形式參與建筑市場。勞務組織形式非正規的市場法人主體,它們不能提供正規的稅務發票。因此,建筑行業實行增值稅后,相當多的經營活動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
在這樣的市場條件下,如果按國家已確定的11%稅率向建筑行業征收增值稅,換算成營業稅憑空增長了近一倍的稅負。因此,建筑業面臨著全行業虧損的“危機”。由此可見,“危機”不是11%稅率帶來的,更不是“營改增”設計的初衷,而是建筑業自身行業發展階段的狀況造成的。
從自身找危機產生的根源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而稅率本身也是“危機”的一個方面。
一般來說,經營活動與納稅行為從理論邏輯與行為邏輯關系來看,是經營行為決定著納稅行為。雖然企業的經營行為與納稅義務是相伴而生的。但是,很顯然經營行業決定著納稅行為,也就是說,稅目和稅率等是根據經營行為的實際狀況確定的。因此,當前建筑行業“營改增”稅率的確定應該依據建筑行業市場經營的實際狀況確定。增值稅稅率確定不能不考慮建筑行業上下游企業及參與各方大約有50%左右不能提供增值稅發票這個實際;不能不考慮建筑行業“產品”銷售的特點;不能不考慮大量的農民工作為建筑市場主體的實際。不考慮這些實際狀況確定的增值稅稅率的理論邏輯(在實際工作中表現為政策)與現實邏輯是背離的,或者說是超前的。這種“背離”與“超前”在實際經濟生活中,造成了建筑行業全行業面臨虧損的“危機”。
因此,筆者認為,國家出臺“營改增”的目的是為企業“減負”,這個初衷是好的。但是,建筑業全行業還沒有準備好,或者說發展的程度還無法適應改革的要求。如果要推行“營改增”,理智的選擇應該給建筑業一個緩沖階段,讓建筑業做好準備。“化解危機”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政策的制定必須從實際出發,另一方面企業必須盡早做好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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