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易協議的主要內容
2012年10月10日,公司和浪森石材與陳剛、劉宗、馮曉鷹共同簽署了《股權轉讓合同》,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簽約雙方:轉讓方為陳剛、劉宗、馮曉鷹,受讓方為公司和浪森石材。
2、轉讓標的:浙江雅迪裝飾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權。
3、受讓方受讓比例及轉讓價格:
(1)公司受讓雅迪裝飾51%股權,轉讓價格為572.22萬元。
陳剛將其持有的雅迪裝飾27.03%的股權(出資額為人民幣310.845萬元)轉讓給公司,股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303.2766萬元。
劉宗將其持有的雅迪裝飾17.34%的股權(出資額為人民幣199.41萬元)轉讓給公司,股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194.5548萬元。
馮曉鷹將其持有的雅迪裝飾6.63%的股權(出資額為人民幣76.245萬元)轉讓給公司,股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74.3886萬元。
(2)浪森石材受讓雅迪裝飾49%股權,轉讓價格為549.78萬元。
陳剛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25.97%的股權(出資額為人民幣298.655萬元)轉讓給浪森石材,股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291.3834萬元。
劉宗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16.66%的股權(出資額為人民幣191.59萬元)轉讓給浪森石材,股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186.9252萬元。
馮曉鷹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6.37%的股權(出資額為人民幣73.255萬元)轉讓給浪森石材,股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71.4714萬元。
4、支付方式
人民幣1122萬元的股權轉讓總價款由公司和浪森石材分別分三期支付,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期: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價款10%,計人民幣57.222萬元,其中:陳剛為人民幣30.32766萬元,劉宗為人民幣19.45548萬元,馮曉鷹為人民幣7.43886萬元。
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浪森石材支付股權轉讓價款10%,計人民幣54.978萬元,其中:陳剛為人民幣29.13834萬元,劉宗為人民幣18.69252萬元,馮曉鷹為人民幣7.14714萬元。
第二期: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價款80%,計人民幣457.776萬元,其中:陳剛為人民幣242.62128萬元,劉宗為人民幣155.64384萬元,馮曉鷹為人民幣59.51088萬元。
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浪森石材支付股權轉讓價款80%,計人民幣439.824萬元,其中:陳剛為人民幣233.10672萬元,劉宗為人民幣149.54016萬元,馮曉鷹為人民幣57.17712萬元。
第三期: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后,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公司支付剩余10%股權轉讓價款,計人民幣57.222萬元,其中:陳剛為人民幣30.32766萬元,劉宗為人民幣19.45548萬元,馮曉鷹為人民幣7.43886萬元。
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后,在2012年12月31日前,浪森石材支付剩余10%股權轉讓價款,計人民幣54.978萬元,其中:陳剛為人民幣29.13834萬元,劉宗為人民幣18.69252萬元,馮曉鷹為人民幣7.14714萬元。
5、股權交割日: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為股權交割日。
6、評估基準日至股權交割日期間,目標公司資產的增值和增量及經營損益均歸屬目標公司,并不因此導致本合同股權轉讓價款的變化。
7、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后,各方均應誠信履約,如有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其所作出的聲明、陳述、承諾和保證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轉讓方(包括轉讓方中的一方、幾方及/或全體)未按合同之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其所作出的聲明、陳述、承諾和保證,經公司及/或浪森石材催告,經過十五日仍未糾正的,則轉讓方應按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總價款的20%分別向公司、浪森石材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雅迪裝飾及/或公司及/或浪森石材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公司及/或浪森石材有權解除合同。
公司、浪森石材未按合同之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其所作出的聲明、陳述、承諾和保證,經轉讓方催告,經過十五日仍未糾正的,則公司及/或浪森石材應按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總價款的20%向轉讓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轉讓方及/或雅迪裝飾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公司、浪森石材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公司及/或浪森石材應按未付部分的股權轉讓價款向轉讓方支付每日萬分之八的滯納金。
因公司及/或浪森石材違約導致訴訟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及轉讓方受到的損失,均由公司及/或浪森石材承擔;因轉讓方(包括轉讓方中的一方、幾方及/或全體)違約導致訴訟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及公司及/或浪森石材受到的損失,均由轉讓方承擔。
8、生效條款:2012年10月10日,公司和浪森石材與陳剛、劉宗、馮曉鷹簽署了《股權轉讓合同》,該合作協議書自各方簽署之日起成立,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