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查合同關鍵是破解“不懂業務”的難題
對于大多數律師而言,審查合同最難的不是不熟悉《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而是缺乏對相關行業、相關業務的經驗,簡單地說,就是我們不懂業務的“業務”。對那些通過生活經驗就可以接觸了解領域內的合同,我們審查相關起來應該是沒有難度的,但如果審查的是日常生活無法接觸領域內的合同,就會存在一定的困難。
當然,即使是在我們所從事的業務領域范圍內,也不是一下子就能熟悉所有業務的,總是存在我們不熟悉的事務。一旦遇到不熟悉的業務合同,態度就很重要,我們不能因為自己不熟悉這方面的業務,而就只審查一下法律條款(比如法律適用、爭議解決條款)應付了事。
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們必須要有辦法來解決“不懂業務”的問題。但在此之前,有必要說說如何看待合同中“商務條款”和“法律條款”的問題。在很多人的觀念中,只要涉及到具體交易事項的條款,都認為是商務條款,進而認為那是業務的事情,不是我們的事情。應該說,對于業務而言,合同就是一個整體,并沒有那么嚴格的區分。實際上,大多時候也難以區分何為“商務條款”,何為“法律條款”。舉個例子,在股權轉讓合同中,股權轉讓的價格定價多少錢,那的確是業務的事情,但這個價格是如何構成的,以及付款的制約條件等等,則我們必須是要清楚的。我們認為,只有把握住交易的關鍵節點,而不是僅關注所謂的“法律條款”,我們才能夠真正的為業務做好風險防范工作,也只有這樣的服務才是業務所需要的(審審所謂的“法律條款”或是改改錯別字,那基本是秘書的活,難以體現法務的價值)。
回到正題,我們如何才能去了解那些原本不熟悉的業務事項呢?我們的一個方法是:遇到不熟悉的業務事項,除了用網絡做個基本了解之外,主要就是去讀這一業務所涉的法律法規,從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到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都讀一讀,把這個領域內的規定了解清楚。因為法規的表述是最為規范、最為準確的,讀法規對一個業務領域的宏觀了解,絕對比你去問一般同行來的強。我們在審查合同時遇到不熟悉的業務事項,基本上就是通過這個方法來解決,我們稱之為“讀法規,審合同”。
作為一家工程企業,我們在審查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發現雖然合同主要框架跟其他技術性服務合同沒有大的差別,但我們對“建筑工程簽證”這一業務事項原本并不了解。為了確保合同審查的準確性,我們就得做一個簡單的Legal Research,從《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等,基本都要了解一下。
五、審查合同要注意跳出現有條款的框框
業務提交給我們審查的合同,往往都是由交易對方提供的合同版本,這樣的合同版本往往是有利于合同提供方的,甚至還有很多坑等著你去跳。遇到這樣的情況,就要求我們展現出專業水平了。水平差的,往往就會在現有條款上看看這條合理否,或者改改文字表達,缺乏宏觀大局,這樣就等于掉坑里了。我們的方法是,遇到這種情況,在看完合同現有條款后,不著急立即做文字上修改,而是從宏觀上、從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把雙方主要權責做一個列表對比),去發現合同現有條款是否存在遺漏、缺失重要或者必要內容。
六、要理解“合同只有在發生糾紛時才有用”
合同審查通常都會涉及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條款實用性、表達嚴謹性和精確性的審查,但審查者內心必須要有一根弦:現實中大多數情況下,在合同簽署之后,業務人員并不關注合同文本內容,只有發生糾紛了,業務才會關注,才會想到去摳條款、咬文嚼字。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合同只有在發生糾紛時才有用”。正是因為這樣,在審查合同時,必須要考慮在交易不順情況下的可執行性,通常最主要的就是考慮違約責任的可執行性。舉例說,很多合同的違約條款往往只寫“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該賠償對方的損失”。這樣的條款等于是廢話,發生糾紛時因為沒有可執行性,毫無用處。也正是基于這個原因,要求審查合同的我們都要有訴訟經驗,這樣才能準確精準把握修改要點。沒有訴訟經驗的我們審合同,通常就是套用其他合同模板,雖然看起來也洋洋灑灑,但難以經得起訴訟的終極檢驗。
七、注意與業務溝通,減少執業風險
在合同審查過程中,還經常發現這么一個現象,在我們將合同審核、修改意見發給業務員以后,業務員往往再也沒有回音,不說好,也不說不好。事后我們才了解,原來很多業務員都想當然認為,只要是我們改過的,就一切都沒問題。這其實是一個誤解,很多合同審查修改意見往往僅是我們提出的一種方案,是否滿足需要,往往需要跟業務一一溝通確認,有時需要往來溝通好幾次。為了避免發生前面的這種情況,我們在審查修改合同時,對于需要業務注意的事項都要以書面方式(比如直接在合同文本上批注)予以提醒注意。這樣做,一方面是對業務負責,另一方面也是減少我們的執業風險。
八、要牢記公司法務之目的,是為了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幫助業務把生意做成
可以說,做任何正常生意都是存在風險的,這點業務自己比任何人都清楚。公司之所以聘請我們法務人員,目的就是希望專業人員幫助把控風險,提出預防方案,最終目的是要為了把生意做成。如果生意做不成,大多數情況下公司是不愿意花錢聘請我們的。因此,作為工程企業內部的法務人員,給其他部門的感覺不應該就是只會挑毛病,而應該是去幫忙解決問題。
(作者單位:蘇州柯利達裝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