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官方發表的首次針對地方財政收支的全國審計結果,2012 年底,中國各地方政府的債務總額達到 10.7 萬億元。
中國政府的債務可以大致歸納為三個10 萬億元,即國債10 萬億元、地方債務10 萬億元、鐵路交通等國企債務10 萬億元,三項合計大約占 GDP 的 60% 左右。如果以政府債務的安全閾值為 GPD 的 80% 來計算,中國政府的債務率并不高。但是,這三個 10 萬億元只是顯性債務。據一些調研顯示,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問題遠比表面數據所體現的要嚴重。
從法律上講,中國的地方政府是不允許向銀行借貸的。但開展市政建設和基礎設施需要大筆資金,地方政府就通過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方式,以政府財政為擔保向銀行借錢。這個模式在 2009 年政府采取 4 萬億元刺激措施時,被幾乎所有地方政府效仿。國家審計署表示,全國共有將近 7000 家屬于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公司。
由于國家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加強和銀行對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臺公司信貸投放的從緊,從而催生了一大批活躍于資金方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資金掮客”,一些地方通過信托貸款、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發行理財產品、BT(Build Transfer,即指建設移交,BT建設模式是項目發起人在和建設方簽訂相關合同后,由建設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與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由項目發起人回購,并向建設方支付回購價款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墊資施工和違規集資等方式變相舉債融資的現象嚴重。國家審計署 2013 年 6 月份公布的抽樣調查顯示,從 2011 年到 2012 年,有 6 個省本級和 7 個省會城市本級通過信托貸款、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和發行理財產品等方式融資 1090.1 億元;12 個省會城市本級和 1 個省本級通過 BT 和墊資施工方式實施 196 個建設項目,形成政府性債務 1060.18 億元;3 個省本級和 3 個省會城市本級的部分單位違規集資 30.59 億元,合計 2180.87 億元,占這些地區兩年新舉借債務總額的 15.82%。這些融資方式隱蔽性強,不易監管,蘊含極大的風險隱患。
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資產負債表的不透明性,將所掌握資產進行某種拼裝打包,并加以一些隱性承諾,將資產高價出售從而實現風險轉移,或者用土地建立項目重復抵押,最大限度利用杠桿率來解決信貸約束的問題,再期待未來土地的升值解決融資成本問題。例如珠三角某市的市長就曾表示,雖然政府債務很重,但“有能力應付債務,通過債務的一些重組,可以拉長債務的還款期限,比較好地解決債務問題,還能干一些事”。像這樣通過騰挪資產,或者是所謂的“金融創新”來緩解債務壓力的做法,可能會放大地方政府債務的負面影響。
地方政府償還債務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土地等政府所掌握資產的出售,但在當前中國新一屆政府決意忍痛進行經濟結構調整的政策氛圍下,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面臨巨大挑戰。2012 年、2013 年有 24.5% 和 17.2% 的地方債務集中到期,而未來 3 年需要償還的比例則超過 53%。由于許多地方政府連歸還銀行的利息都出現了困難,銀監會不得不出臺政策,對那些還不上債務的地方政府實行展期。
地方政府運用各種手段來籌集資金搞建設,隱性債務實在難以估計,蘊含極大的隱患。因此,對于施工企業而言,應該高度警惕并防范地方政府工程的支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