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臺班價格出現持續大幅度的漲落,全國多個省份已出臺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確或強行約定承包人承擔全部風險”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要求發承包雙方需簽訂補充協議,進行價差調整。點擊?工程資料免費下載
2017年12月27日,華夏時報一篇關于“建材價格上漲”的報道迅速傳遍“工程圈”,一時間議論紛紛,有同情有指責,更多的是期待。
@ 林R:合同是自己簽的,降價賺、漲價虧!只是運氣有點背,這波漲得狠了點……
@ 陳RW:長時間的建設合同應該簽訂調整價差,拖了工期對雙方都不好,合同雙贏才是合同的目的。
@ 吳YZ: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這是社會的規律……
@ 青苓:面對大幅漲價的情形,政府理應解決問題!
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
近日,吉林、濟南已分別針對建筑材料價格上漲發文,要求切實維護施工企業權利。
濟南
2018年1月30日,濟南市住建委印發《關于加強工程建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濟建標字〔2018〕2號),明確工程計價中應推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
1、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經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表述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明確約定的,發承包雙方可在協商基礎上調整工程造價,并簽訂補充協議。調整的范圍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價格發生波動時,波動幅度在±5%以內(含5%)的,材料價差不進行調整;波動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調整材料價差。
3、調整辦法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附錄“A.2 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中“第2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的有關規定進行。
(網址:http://www.jngczj.com/pages/ShowArticle.aspx?SortID=24&ArticleID=1804)
主要材料,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點擊?工程資料免費下載
(1)金屬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漿、磚、瓦、砂子、碎石、石材、砌體材料、防水材料、瀝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溫材料、門窗、面磚、管材、管件、電線電纜、燈具、衛生潔具、散熱器、各類新材料等。
(2)合同價中單種材料合價占單位工程中分專業工程造價(如土建工程造價、裝飾工程造價、安裝工程造價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種類。
吉林
吉林省規定,合同中未明確調整辦法的:
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內(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
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
關于調整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梅河口、公主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出現大幅增長,其漲幅和影響時間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發包和投標報價時無法預測的。合同中對價格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解決辦法不約定或約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當事雙方的責任。
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建設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一、各市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發布本地區的市場材料價格及綜合價格,以指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工程結算。
二、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標底(招標控制價)和招標文件時,應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造價的影響。
三、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規定,就材料價差調整等問題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合同中對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未明確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未明確調整辦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內(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承發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響,明確約定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后的調整辦法。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考慮價格風險因素并計算相應的風險費用,不得盲目壓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1月1日
(網址:http://jst.jl.gov.cn/gczj/wjxx/201711/t20171107_3501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