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2017年9月1日起,凡承建東莞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項目)的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都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未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及繳費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記者昨日從市社保局獲悉,我市擬對東莞市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出臺新規,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建筑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據征求意見稿規定,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是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工程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工程項目社會保險登記。建筑項目基坑工程可以單獨作為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社會保障部門以工程合同造價(包括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其他工程合同)的20%為繳費基數(市政道路工程按15%),1.3%為費率,核定該項工程的工傷保險費,并按合同確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該施工項目參保關系有效期,提供“建筑工地繳費清單”,連同“參保登記證明”一并交建設單位。
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工傷保險費后,建設單位可以直接向辦理參保登記的鎮(街)地稅部門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單獨列項,并作為專用款項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總承包企業憑“建筑工地繳費清單”“參保登記證明”向辦理參保登記的鎮(街)地稅部門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設單位向市住建局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手續時,須提交注明工程項目名稱的“參保登記證明”和地稅部門出具的工傷保險費繳費憑證。
按規定不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同樣須按征求意見稿為工程項目辦理參保登記,一次性繳納該工程工傷保險費。
建筑企業須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如果因工程原因需要延長工傷保險關系有效期的,建設單位應提前向參保所在鎮(街)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產生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均由責任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工傷保險關系生效后,承建該工程的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責任。
如若發生工傷,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施工作業人員,建筑業企業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工程項目竣工前)向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否則,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建筑業企業(或其工傷保險責任單位)承擔。
此外,社保部門在對建筑行業實行工程項目工傷保險政策的同時,還將實行巡查制度。對未辦理參保手續、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含提供虛假資料意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等違規行為的建筑業企業,市住建局將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手冊,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