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至5月,國務院辦公廳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對國務院第三次大督查、審計署跟蹤審計及部門專項督查發現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進展遲緩、財政資金閑置沉淀、涉企亂收費、落實“放管服”改革政策不到位、公租房大量空置、醫保基金管理使用不到位以及套取挪用侵占保障性住房資金、扶貧資金等方面突出問題,組織開展了核查問責工作。日前,國務院通報了16個督查問責典型案例。
通報結果中,涉及建筑領域高達10個!
一、北京市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協會涉企亂收費問題。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市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協會違反《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國評組發〔2012〕2號)關于社會組織“不得在評選前后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的規定,在開展北京市建筑長城杯工程評審過程中,要求參評建筑企業按照建筑規模繳納咨詢服務費,共收取202.1萬元。北京市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協會會長、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馮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主任溫慶云、北京市人民政府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副主任郭保國(時任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北京市民政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副處長許晨龍(時任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社團編制處副處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二、河北省唐山市3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嚴重拖期問題。
2012年10月,河北省唐山市孫家莊保障性住房項目廉租住房工程(一期)、孫家莊保障性住房項目廉租住房工程(一期)配套基礎設施和女織寨保障性住房項目廉租住房工程配套基礎設施3個項目獲批立項,截至2016年9月底尚未開工,涉及中央預算內投資7223萬元。唐山市政府被責令作出檢查,唐山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龐秋原(時任唐山市發展改革委主任)、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李再東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唐山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光亮、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調研員張金池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三、山西省方山縣1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嚴重拖期問題。
2012年7月,山西省方山縣水泥廠棚戶區改造項目獲批立項,截至2016年9月底尚未開工,涉及中央預算內投資5655萬元。方山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林梅(時任方山縣副縣長)受到誡勉談話處理,方山縣發展改革局局長穆天新(時任方山縣城鄉建設局局長)、時任方山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李喜照(已免職)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時任方山縣水泥廠廠長牛繼丑(已退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其他3名相關責任人受到通報批評。
四、遼寧省開原市財政局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問題。
2012年至2015年,遼寧省開原市財政局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專項資金1390.51萬元,用于補充行政辦公經費。開原市副市長劉長宏(時任開原市財政局局長)、開原市財政局副局長玄昌林、開原市財政局國庫股股長高晶悅受到行政記過處分,時任開原市常務副市長康樹柏(已免職)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五、江西省南昌市發展改革委涉企亂收費問題。
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江西省南昌市發展改革委違反《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關于“評估費用由委托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關于“有關評估評審費用等由委托評估評審的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承擔”的規定,將應由自身承擔的評估評審費轉嫁給項目單位,造成項目單位多繳納政府核準項目評估評審費共計578.92萬元。南昌市新建區委書記(時任南昌市發展改革委主任)李偉被約談,時任南昌市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總經濟師柳華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南昌市發展改革委規劃法規處處長肖先禮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六、重慶市美麗陽光家園公租房項目大量已建公租房空置問題。
2014年9月,重慶市美麗陽光家園公租房項目一期工程竣工公租房5183套,由于項目周邊部分道路尚未開工或建成,截至2015年底未分配。重慶市沙坪壩區副區長陳登烈、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巡視員陳建明(時任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房建設處處長)、重慶市地產集團建設管理部副部長田剛(時任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房建設處副處長)、重慶渝富集團總經理何志明、重慶渝富集團紀委書記朱旌(時任重慶渝富集團副總經理)、重慶商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覃偉(時任重慶渝富集團副總經理)受到誡勉談話處理,重慶渝富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黃亮(時任重慶市沙坪壩區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重慶市沙坪壩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張繼熊被約談。
七、四川省宣漢縣部分鄉鎮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問題。
2010年至2014年,四川省宣漢縣部分鄉鎮以重復申請或者編造虛假檔案等方式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財政補助資金216.7萬元。達州市公安局副縣級干部楊旭東(時任宣漢縣副縣長)、宣漢縣審計局局長彭衛東(時任宣漢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宣漢縣廟安鄉正科級干部武正洪(時任宣漢縣廟安鄉人大主席)、宣漢縣天寶鄉副鄉長崔進(時任宣漢縣東林鄉副鄉長)、宣漢縣天臺鄉政府工作人員符必友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宣漢縣明月鄉鄉長向涵域、宣漢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李權、宣漢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機關黨委書記郎馬濤(時任宣漢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村鎮股股長)、宣漢縣紅嶺鄉財政所工作人員杜勝利受到行政警告處分,宣漢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村鎮股副股長王顯斌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宣漢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牟科昌(時任宣漢縣紅嶺鄉鄉長)、宣漢縣廟安鄉八廟村村委會主任羅仁權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宣漢縣東林鄉政府工作人員劉東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八、云南省元陽縣扶貧資金被套取及大量閑置問題。
2013年至2016年,由于云南省元陽縣扶貧辦、農業局等主管部門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元陽縣現代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通過虛報種植面積、虛報工程量等方式,套取扶貧貸款貼息等財政補助資金156.64萬元。截至2016年8月底,元陽縣部分扶貧項目推進緩慢,983.4萬元扶貧資金閑置,未及時發揮效益。元陽縣委、縣政府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元陽縣委書記李維、元陽縣縣長和愛紅、元陽縣委統戰部部長葉秉明(時任元陽縣財政局局長)、元陽縣沙拉托鄉人大主席張玉勇、元陽縣牛角寨鄉鄉長白川濤、元陽縣上新城鄉副鄉長楊學信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元陽縣副縣級干部龍正福(時任元陽縣副縣長)、元陽縣農業局主任科員馬正福(時任元陽縣農業局局長)、元陽縣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局局長陳進忠、元陽縣攀枝花鄉黨委書記朱生明(時任元陽縣新街鎮鎮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元陽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葉茂生(時任元陽縣扶貧辦主任)、元陽縣上新城鄉人大主席普志鑫(時任元陽縣新街鎮副鎮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元陽縣農業局副局長馬志學、元陽縣扶貧辦小額信貸股股長王建平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分,元陽縣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局經濟科負責人白武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其他3名相關責任人受到通報批評。
九、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部分鄉鎮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問題。
2015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寧安鎮、舟塔鄉、余丁鄉3個鄉鎮采取編造虛假檔案資料的方式,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財政補助資金3.6萬元,用于鄉鎮其他項目建設。中寧縣寧安鎮、舟塔鄉、余丁鄉政府受到通報批評;中寧縣新堡鎮鎮長劉永華(時任中寧縣寧安鎮副鎮長)受到行政記過處分,中寧縣新堡鎮副主任科員葉維東(時任中寧縣余丁鄉副鄉長)、中寧縣余丁鄉黨委副書記王新錄(時任中寧縣舟塔鄉副鄉長)受到行政警告處分,中寧縣舟塔鄉國土資源所所長田生定、中寧縣余丁鄉政府工作人員朱占存受到警告處分,中寧縣寧安鎮民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秦學芳受到記過處分。
十、國土資源部所屬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資金閑置沉淀問題。
截至2016年9月底,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項目”結余資金954.31萬元,資金閑置超過2年未及時清理。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領導班子被責令作出檢查,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總工程師孫毅受到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