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集中曝光了一批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其中有8起已經移送公安機關,2個案件當事人被刑事拘留。涉案的建設單位、總包企業、分包企業,或被迫支付,或無奈墊付,真真是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
日常生活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源頭,往往不在施工單位。但是“背鍋”的,往往是施工單位。作為欲哭無淚的“背鍋俠”,施工企業應該先把相關的法律規定學透,認清自己的責任和權限,避免在實際生活中不明不白為他人“背黑鍋”。
連續2年,總理親自部署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1號文件就是《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提出近20條強硬規定。
2017年春節假期后,第一個工作日(2月3日),李克強總理就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議題之一是部署建立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長效機制。會議決定:以工程建設等領域為重點,
1、堅決遏制政府項目拖欠工程款
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和督查,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嚴肅查處欠薪違法行為包括欠薪陳案,堅決打擊惡意欠薪違法犯罪。尤其要堅決解決涉及政府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欠薪問題。
2、建立拖欠工資“黑名單”制度
對列入名單的企業采取限制市場準入等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
拖欠工資,誰擔責?
建設單位(業主):
1、將人工費單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2、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
3、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4、違法發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5、工程竣工驗收后,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
6、拖延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6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施工總承包企業:
1、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
2、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相分離,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
3、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發放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
4、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5、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計算的監督管理,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不得以包代管。
分包企業:
1、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2、分包企業負責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工資支付銀行卡。
3、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
4、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5、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另外,對于登上拖欠工資“黑名單”的企業,將在政府資金支持、招投標、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