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消息,新浪財經今日獲得的一份裁決文書顯示, 萬達與萬科的河北省唐山子公司為躲避抽逃出資調查,涉嫌行賄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長馬愛,致使國家損失1155萬元罰款。對于這起案件,萬科集團向新浪財經回應稱將認真調查,萬達集團向新浪財經回復稱將嚴查嚴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冀0203刑初84號》顯示,“2011年4、5月份,被告人馬愛在擔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期間,伙同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監督管理處處長王錦莉(另案處理),在辦理唐山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唐山萬達投資置業有限公司2010年度企業年檢業務過程中,非法收受上述三公司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30萬元后,嚴重不負責任,未對三公司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資行為進行調查,致使國家損失人民幣1155萬元罰款。事后,被告人馬愛分得好處費人民幣15萬元。”
案發后,“經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唐山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唐山萬達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在2010年度均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法院判決被告人馬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對于上述案件,萬科集團相關部門人士對新浪財經表示,“不行賄是多年來萬科一直堅持的經營底線。公司將就該案所涉內容,依照公司制度進行認真調查。”新浪財經聯系到出差美國的萬達新聞發言人劉明勝,他看到這個報道后表示,集團正在全力核查此事。同時他還表示,萬達對行賄零容忍,一定會按公司制度嚴查嚴辦。
據了解,案發期間,正值唐山萬科紅郡項目開發階段。根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唐山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0000萬元。2016年6月以前,該公司法人代表為原萬科集團執行副總裁、北京萬科總經理毛大慶。今年6月14日,由毛大慶變換為現任北京萬科副總經理張建新。
唐山萬達投資置業有限公司為唐山萬達廣場的項目公司。該項目項目總占地341畝,規劃用地面積21萬平米,總建筑面積109萬平米,介紹稱“唐山市投資最大、檔次最高、業態最豐富的標志性商業、商務、生活新中心。”
唐山和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則為和泓置地集團唐山子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0萬元。
這是萬達第二次陷入行賄案件。近期被披露的金程受賄案中,原大連市市委常委金程曾在1998年至2015年間非法接受30多家地產公司行賄,其中涉及王健林旗下大連萬達集團,以及王健林密友孫喜雙執掌的大連萬峰。
據本溪市檢察院指控,金程曾在2007至2009年前后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萬達在企業改制、經營發展方面提供幫助。為向其提供的幫助表示感謝,彼時擔任大連萬達房地產有限公司經理的冷某某曾于2008、2009年先后從公司財務賬上取出30萬元送給金程。
此后萬達在其官網刊發《關于對冷傳金、韓玉秋處分的決定》,將涉案的時任萬達商業大連公司總經理冷傳金和財務副總韓玉秋開除。(新浪財經 王茜 發自廣州)
具體判決書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冀0203刑初84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愛,曾用名馬艾,曾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2015年7月25日,因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馬培德,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以冀唐北檢公訴刑訴[2016]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愛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伶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愛及其辯護人馬培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馬愛在擔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主管企業注冊、年檢等業務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文東、王貴東、王來臣、林國鏡、陸建華、張志國、歷峰、李久江、張連祥等9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51萬元,并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2011年4、5月份,被告人馬愛在擔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期間,伙同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監督管理處處長王錦莉(另案處理),在辦理唐山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唐山萬達投資置業有限公司2010年度企業年檢業務過程中,非法收受上述三公司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30萬元后,嚴重不負責任,未對三公司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資行為進行調查,致使國家損失人民幣1155萬元。事后,被告人馬愛分得好處費人民幣15萬元。公訴機關在指控的同時,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馬愛已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馬愛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被告人馬愛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玩忽職守罪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解稱其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原因在于涉案三家公司已經做了審計報告,顯示并不存在抽逃資金的行為,且按照公司法最新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故其履職行為并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辯護人馬培德的主要辯護意見是:關于本案受賄罪部分,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愛犯受賄罪的事實和定性均無異議。第一,馬愛在接受唐山市紀委調查前,市紀委只掌握了馬愛伙同王錦莉收受萬達、萬科、和泓三家公司30萬的線索,馬愛在接受市紀委調查過程中,主動交代了收受李文東等9人錢款的事實,按照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該情節應系自首;第二,馬愛始終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真悔改,其親屬退出了全部涉案贓款,有積極悔罪表現。綜上,建議法庭對馬愛減輕、從輕處罰。關于本案玩忽職守罪部分,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馬愛犯玩忽職守罪的定性存有異議,且認為指控事實認定不清,缺乏證據支撐。第一,2010年企業年檢檔案和河北金谷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顯示,涉案三家公司并不存在抽逃資金的行為,三家公司的資金流動應屬合法借款行為;第二,公訴機關起訴書中稱馬愛對企業“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資行為未進行調查,就說明公訴機關在不能確定涉案三家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行為的情況下推定馬愛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損失人民幣1155萬元,這是不能成立的;第三,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實無社會基礎。2014年開始我國除27類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均已實行認繳制,大環境是企業注冊資本深化改革,全面提升市場主體活力,公訴機關仍以涉案三家企業抽逃資金未被調查追訴馬愛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有悖于最高檢發布的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意見。綜上,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馬愛犯玩忽職守罪的事實認定錯誤,罪名不能成立。
經審理查明:
2008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馬愛在擔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主管企業注冊、年檢等業務的便利,非法收受張連祥、王貴東、李久江、李文東、歷峰、王來臣、林國鏡、陸建華、張志國等9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51萬元,并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案發后,被告人馬愛的親屬已將涉案贓款全部退繳至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
2011年4、5月份,被告人馬愛在擔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期間,伙同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監督管理處處長王錦莉(另案處理),在辦理唐山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唐山萬達投資置業有限公司2010年度企業年檢業務過程中,非法收受上述三公司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30萬元后,嚴重不負責任,未對三公司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資行為(后經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唐山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唐山萬達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在2010年度均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進行調查,致使國家損失人民幣1155萬元罰款。事后,被告人馬愛分得好處費人民幣15萬元。2015年9月17日,證人高春山委托周金梅以河北金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將王錦莉交付給高春山的涉案款人民幣30萬元全部上繳至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馬愛的戶籍證明信等書證,證人張連祥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馬愛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和搜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玩忽職守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辯護人馬培德關于被告人馬愛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能夠始終如實供述,認真悔改,其親屬退繳了全部涉案贓款,有積極悔罪表現,應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馬愛主動交代了收受李文東等9人錢款的事實,該部分犯罪存在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馬愛雖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罪的犯罪事實,但與當時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其犯罪事實屬同種罪行,故被告人馬愛關于受賄罪的指控不成立自首情節,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愛犯玩忽職守罪的事實認定不清,定性不準,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馬愛案發時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分管企業監督管理等工作,在明知涉案三家企業當時可能存在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而未履行其工作職責,沒有繼續審查涉案三家企業是否存在抽逃資金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而案發后經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涉案三家企業在案發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抽逃出資行為,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應處以相應的罰款,但因被告人馬愛等人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而沒有使涉案三家企業得到應有的處罰,致使到本案立案之時已經實際造成國家至少損失人民幣1155萬元罰款,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故本院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被告人馬愛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玩忽職守的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對犯罪事實性質的辯解不應影響對其如實供述這一情節的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 健
人民陪審員 劉玉玲
人民陪審員 楊玉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