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有關方面日前公布了2015年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結果。結果顯示,至2015年底,有19萬套保障性住房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等原因,不能及時交付使用。
保障性安居工程,體現了政府在住房領域對民眾所背負的兜底責任。然而,多地審計結果暴露了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三大問題:十幾萬套建成的保障性住房“空置”,數以百億元建設資金被閑置,數以萬計的人員騙取保障房資格。
為什么一項看上去深得民心的政府工程,會出現這種尷尬局面?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保障房的建造和分配由行政部門直接從事,在行政命令之下,它可以通過劃撥的途徑得到土地,也可以在財政的幫助下保證建造資金,但是由于政府與市場存在的天然隔膜,保障房很難與當地的需求對起榫來。
從全國范圍來說,我國確實還存在大量住房困難戶,但在一些沿海發達地區,這種情況其實并不是很突出,而在行政命令之下,這些發達地區也必須建造一定數量的保障房,使得這些地方的保障房建成以后找不到適格的入住者,不得不一再放寬分配標準,導致一些居住并不很困難的居民也分到了保障房,房屋到手后則違規銷售、出租。
保障房閑置,除了因為計劃超過了需求,沒有足夠的入住者之外,更普遍的情況是保障房或者選址偏遠,或者配套設施殘缺,有的甚至無法投入使用,困難家庭入住后雖改善了居住條件,但又產生了新的困難,生活嚴重不便。其實,就住房困難家庭來說,他們的經濟收入水平參差不齊,對住房的訴求也各不相同,由行政部門包辦的保障房建造,難以滿足這種個性化的要求。而如果任意提高保障房的居住舒適度,除了需要財政更多投入外,也難以得到完全依靠自己財力解決和改善住房的商品房購買者的認同和理解。
保障性安居工程出現的這種種亂象,說明了一個道理,沿用過去的管理手段來進行社會管理,常常只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政府對于老百姓的居住負有保障的兜底責任,但這種責任的行使不宜由行政部門直接建造住房。政府要履行兜底責任,應該更多地使用貨幣化手段,以適應困難群眾各不相同的需求。
另外,對保障房建設來說,應該因地制宜,一些經濟落后地區可以由政府多操些心,建設成片的保障房,而沿海發達地區則已經不必建造大量保障房,對于為數不多的居住困難家庭,完全可以用貨幣補貼的手段鼓勵他們通過市場解決居住問題。
大量保障房閑置,畢竟是一種資源浪費。因此,各地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做好善后,配套設施殘缺的要盡快完善,缺乏適格困難家庭的可以考慮改為廉租房,向外地打工者開放。至于保障房建設資金閑置,如果現有保障房已基本能夠滿足要求,可以考慮將其返還財政。對涉嫌騙房騙補的人,則應在查實以后收回房屋并收繳其非法收入,情況嚴重的還應移交法律處理,以此維護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