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日從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獲悉,《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將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共七章五十六條,主要從招標與投標、評標專家、開標、評標和中標、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和規范,進一步完善了招標投標監管體制和規范了招標投標程序。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委員、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巡視員古富香透露,為確保行政監督依法有效,條例在明確市、區縣兩級分級管理和行政部門監督責任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并設置了相應的罰則。
條例針對應招未招、肢解項目、化大為小、化整為零等規避招標問題,條例簡化了工作程序,規定招標方案審批、核準、備案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一并辦理。
此外,條例加強了投標保證金管理,明確了退還期限,進一步減輕了企業負擔。
“條例還明確建立了招標投標信用制度,進一步營造誠實有益、失信必懲的市場氛圍。”古富香稱,希望通過制度設計,形成全社會共有的無處不在的監督網絡,使招標投標工作真正成為“陽光下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