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政府開出“保證金”口子,在于建筑企業普遍拖欠農民工工資、投標履約率低、工程質量拆爛污等已成市場公害,迫不得已遂向建筑企業收取農民工工資、投標、履約、質量等“保證金”。鑒于整個社會和市場誠信體系建設進展緩慢,這次刀砍“保證金”并未搞“一刀切”。上述四項類似于基礎性的“保證金”仍將繼續收取,但要輔以規范、約束與監督。用總理的原話講,“我們此次保留四項是出于‘穩妥推進’的考慮。將來在實踐中,隨著各種誠信體系的建立,社會誠信意識增強,再逐步取消,用違約罰金代替”。
打著規范管理抑或服務需要支付正常成本的名義,由政府機構向企業收取的各類“保證金”,從全國看到底有多少,目前恐怕誰都無法說清楚。
置于市場,清理各類“保證金”,就是進一步清除發展障礙。置于社會,清理各類“保證金”,就是清除百姓與政府之隔膜。總理要求“各部門舉一反三,對各自行業名目繁多的‘保證金’也要進行清理和清除”。這件事,光一般號召和敦促肯定推不動,希望國務院抓緊作出跟進性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