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參與權
根據2010年修改的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在2011年至2013年進行的各級人大代表選舉中,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的原則首次正式全面實行,體現了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
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2015年修改立法法,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論證、聽證、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等制度。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共有140753人次對相關法律草案提出34萬余條意見。每次草案公布征求意見結束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均整理匯總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并及時將重要法律草案的意見向社會作出反饋。2012-2015年,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征求意見的法律、行政法規64部,提出意見28.3萬余條;公開征求意見的部門規章465部,提出意見8.9萬余條。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基礎上,2016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慈善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政協各種會議上發表意見、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權利得到尊重和保障。2012-2015年,各民主黨派和全國工商聯共提出提案1461件,提交社情民意信息11998條。
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公共治理。工會參與《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改研究工作。2012年以來,各級工會履行勞動法律監督職責,推動各級工會組織開展重大勞動違法典型案件公開曝光工作。2015年,全國共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近96萬個,監督員總人數接近213萬。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通過多種渠道反映訴求。
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關于新形勢下加強基層工會建設的意見》《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規劃(2014-2018年)》,擴大工會組織有效覆蓋。截至2015年9月底,全國新發展進城務工人員會員約1300萬人。有關部門制定《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暫行)》。截至2015年9月底,全國已建工會的企事業單位有505.9萬家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覆蓋企業187.3萬家,420.7萬家非公有制企業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制率為94.6%,超過80%的計劃預期目標。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更加健全。民政部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98%以上的村委會依法實行直接選舉。落實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村(居)民議事會等制度,保障群眾參與基層公共事務管理和決策。有關部門制定《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健全基層民主協商機制。
社會組織成為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渠道。社會組織結構不斷優化、質量穩步提高。截至2015年年底,全國依法登記社會組織約66萬個,比2012年同期增長了32.3%,全國各類社會組織收入約2600億元,吸納社會各類人員就業約850萬人,各類社會組織接受捐款約900億元。探索開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啟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的脫鉤。充分發揮慈善類社會組織在扶貧濟困救災和應對各種突發事件中的優勢和作用。積極培育發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養老機構等社會服務機構,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公共服務需求。推動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探索社會組織特別是城鄉基層社會組織開展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