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2012-2015年,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與法治建設全面推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保證和支持人民當家做主。
(一)人身權利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完善了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
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相關規定,細化了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審批程序和告知程序。2012-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總數為816379人。其中,以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捕340491人,以不構成犯罪不批捕63809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捕379290人。公安機關嚴格執行拘留、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被逮捕人家屬的規定;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及時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委托辯護律師、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建立網上預約平臺,公布預約電話,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大力推進法律援助中心駐看守所工作站建設,確保在押人員及家屬及時得到法律援助。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主要涉罪事實,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對刑訊逼供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檢查力度加強。2012-2015年,檢察機關對濫用強制措施、非法取證、刑訊逼供等偵查活動違法情形,提出糾正意見共869775次。2015年共處理檢察人員違法違紀208件243人。2012年以來,檢察機關繼續大力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
依法全面取證和審查判斷證據的規定得到嚴格執行。公安機關將收集的證明有罪或無罪、罪重或罪輕的所有證據歸入案卷全部移送,并嚴格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人民檢察院對辯護律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險性或者排除非法證據等意見都記錄在案。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根據情況進行核實,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公安機關規范辦案區的使用和管理,辦案區與其他功能區物理隔離,保證犯罪嫌疑人在辦案區內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帶到公安機關后,一律直接帶入辦案區,一律要有視頻監控并記錄。截至2015年年底,各地已普遍完成執法辦案場所規范化改造。
社區矯正制度進一步完善。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社區矯正的交付、執行和法律監督等作出了全面規定。加強教育管理,切實提高社區矯正質量,加強社會適應性幫扶工作,制定完善并認真落實幫扶政策,協調解決社區服刑人員就業、就學、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社會保險等問題,為社區服刑人員安心接受教育矯正并融入社會創造條件。截至2015年年底,全國已建立縣(區)社區矯正中心1339個,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270.2萬人,累計解除社區服刑人員200.4萬人,在冊社區服刑人員69.8萬人,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重新犯罪率一直處在0.2%的較低水平。
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
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對四類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截至2015年年底,依法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