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持企業發展的同時,《意見》也明確了各級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例如,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完善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加強工作指導,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負總責等。
“好政策關鍵在落實。相信各地各部門將陸續出臺《意見》的配套政策措施。”劉洪玉說。
在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方面提出四大措施
除了租不到合適的戶型外,更讓租戶頭疼的是租房過程中的“不穩定感”。
“房東突然收回房子或者突然大幅漲價;中介隱瞞房屋的真實狀況、無理克扣押金;這些情況都太常見了。”在北京租房已有三年的李女士說,“而且,物業對業主和租客經常差別待遇,類似優先入學小區幼兒園這樣的公共服務,租客也很難享受到。”
為此,《意見》在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方面提出了四大措施。
一是明確出租人的義務。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規范房屋出租行為。出租人提供的住房和室內設施要符合相關政策要求。在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二是多渠道提供符合需求的房源。通過支持租賃住房建設等方式,提供更多居住條件好、管理水平高、租金價格穩定、能長期租用的房源。
三是保障承租人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對于非本地戶籍承租人,包括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等,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可作為具有穩定居所的證明,承租人可申領居住證,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義務教育、衛生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
四是規范房地產中介行為。規范房屋租賃服務,提高中介機構的誠信水平和服務質量,嚴懲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法欺詐行為。
劉洪玉教授說,“從根本上說,要切實維護當事人特別是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讓租房有安全感和穩定感,解決承租人的后顧之憂,還是要推動相關立法,通過法律法規來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市場行為,穩定租賃關系。這也是德國等租賃市場比較發達國家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