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殺招助房企博弈逃生
上文中,明源君分析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本質,說明了房企在營改增中可能面臨的5大挑戰,給出了應對的11大絕招。
不過那11大絕招的大前提均是:房企獨自應對政策改變,努力用各種方法從自己的供應商處取得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而一旦房企通過內外努力仍無法從上游取得足夠的增值稅發票,一切將無從談起。
△房企項目位置偏僻,只能和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合作
相關狀況包括:房企項目所處位置偏僻,只能和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合作;短時期內房企內部管理調整有難度,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取得足夠增值稅發票,等等。
一旦這些情況成為現實,房企還能怎么辦呢?
明源君相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出現大量的空間,房地產企業所需要做的,就是要利用這個過程,通過博弈,獲得相應的空間。也就是說,企業不止是應對,而是參與到潛規則乃至明規則的建設中。而要有話語權,還是要通過博弈。
第一殺招:利用當地稅務部門想增加稅收的訴求進行博弈
明源君幾天前請教一地產巨頭成本總,他稱,中國目前“制造能力過剩”,因此甲方是有足夠選擇權的,不可能出現“找不到能提供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的情況。只有一種可能:本地找不到,得到外地去找,而因為供應商在外地會增加運輸等費用,可能增加成本。
我國大部分縣域經濟的實體和工業經濟對現代服務業都有“外需性”,都需要到經濟發達地區去購買研發和技術服務等。之前營業稅階段,這不會減少當地的稅。
而一旦“營改增”,在當地找不到合適供應商的房地產開發商勢必到外地尋找供應商。這將意味著,其供應商將在外地、特別是經濟相對發達地區交稅,而相關增值稅發票將到縣域經濟內進行抵扣,當地稅收將下降。
雖然說都是國稅部門,但當地的國稅部門也是不希望自己的數字下降的。如何讓之前身為地產開發商上家的本地小企業有相關資格,并且樂于獲得增值稅發票,相信有商討的空間。
第二殺招:利用稅務鏈條的斷裂進行博弈
之前,房地產成本組成中有20%--40%都是材料成本,按道理都應該取得增值稅發票,但由于房地產企業銷售屬于營業稅應稅范疇不能抵扣,房地產企業就沒有驅動去取得增值稅發票。再加上營業稅歸地稅,地稅寧愿房地產企業以交營業稅的建安發票來代替材料票。營改增后,征稅鏈條相對完善,本意是倒逼房地產企業去取得增值稅發票來抵扣。
但是,因為我國的特點,相關征稅鏈條可能會出現斷裂。
第一處斷裂是是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鏈條的斷裂。
比如增值稅應稅企業向營業稅應稅單位銷售產品,由于營業稅應稅單位不能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無需取得增值稅發票,由于含稅和不含稅的價格差距,兩方會很容易達成默契約定以普通發票取代原本應該開的增值稅發票,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更有甚者以假發票取代普通發票,造成國家稅款的更大流失。
第二處斷裂是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間鏈條的斷裂。
明源君已經分析過,供應商過小或者供應商為個人,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而購買方如果為個人,則也不需要增值稅發票。
一般納稅人企業向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銷售產品,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無需取得增值稅發票,如果稅務機關能夠通過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監控到一般納稅人的生產規模,則一般納稅人會形成一些富足的增值稅發票。與此相反,一般納稅人企業向小規模納稅人企業購買原材料,由于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不能進行抵扣,一般納稅人企業會有需要去追求一般納稅人企業富足的增值稅發票,造成實質上的虛開增值稅發票。
比如一個混凝土攪拌站是增值稅納稅人,他銷售價值1000萬元的混凝土給土豪李四修別墅,李四是不需要票的,于是李四把資金打到混凝土企業老板張三的個人賬戶上。而某地產企業自己的供應商提供不了增值稅發票,卻發現混凝土攪拌站可能有多余的增值稅發票。就前去聯系以5個點的價格要求混凝土攪拌站把票開給他。于是混凝土企業老板張三就把個人賬戶的1000萬元倒手打到攪拌站企業賬上,說是該地產企業付款。最終該地產企業雖然付出了50萬元的成本,但進項稅可以抵扣110萬乃至170萬。
這兩處稅務鏈條的斷裂,非常隱蔽,很難發現。實際上均造成稅款的流失。
地方稅務部門如何讓自己范圍內的企業有動力合法繳稅,而不是利用以上斷裂的鏈條避稅乃至逃稅,是需要智慧的,守法的企業也可以利用這些稅務鏈條的斷裂進行博弈,達到雙贏。
第三殺招:與合作對象博弈,鼓勵其全面做強做大
供應商越多,在獲取增值稅發票時中面對的對象也就越多,如果規定時間內不能聚齊發票,之前的成本預算全面成空。而如果供應商只有兩家,事情就簡單很多:直接向兩家總包商要發票即可,他們自己有什么問題可以內部解決。未來,合作對象是否能提供更全面的服務,將成為價格、質量之外房地產商的重要考慮因素,一些巨無霸的供應商可能將出現。
終極絕招:買專用票違法,但并購企業獲得進項不違法
之前,有許多專家討論如何取得“富裕稅票”,但這種單純的買賣,或者通過虛假交易的形式獲得專用票,都是違法的,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被判刑。
這是否意味著企業在現在的日常交易中無法獲得足夠專用票,就沒有操作空間了呢?有稅務專家給出了一個終極絕招:并購歷史上有富裕進項的企業。
通過并購企業,獲得所并購的企業的富裕進項,用于企業新的銷項的抵扣,是完全合法的行為。之前許多工業企業,比如鋼鐵企業,都有大量富裕進項,但因為沒有新的銷項,進項沉淀無用。這些企業的并購價格對實力雄厚的地產企業來說,都不是太大,通過并購這些企業獲得的可抵扣進項,夠許多房企今后幾年乃至10年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