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穩妥規范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精神,現將《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附件1)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名單》(附件2)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依法穩妥規范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加大金融對“三農”的有效支持,保護借貸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等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作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承包方農戶或農業經營主體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試點地區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明確授權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的縣(市、區)。
第四條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堅持不改變土地公有制性質、不突破耕地紅線、不損害農民利益、不層層下達規模指標。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通過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的農戶及農業經營主體(以下稱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
第六條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以其獲得的土地經營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