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并抄報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對于以農民住房財產權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試點指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名單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并抄報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對于以農民住房財產權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試點指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名單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