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改增——七個關鍵詞:詳解政策核心點
●稅率和征收率:11%和3%
●納稅地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可申請匯總納稅
●“跨地”經營:服務發生地預繳,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預收款納稅義務時間: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清包工:可選擇簡易計稅辦法
●甲供工程:可選擇簡易計稅辦法
●過渡政策:老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辦法
“試點納稅人應盡快熟悉36號文內容,及時掌握增值稅的各項管理規定,妥善進行過渡期間的增值稅處理。”山東百丞稅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華說。
36號文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文件構成了建筑業營改增的主要政策和實施辦法。
建筑業營改增政策和實施辦法究竟有哪些亮點?和以前營業稅制下的規定,又有哪些變化?董華從7個關鍵詞入手,作了細致的解讀。
關鍵詞1:稅率與征收率
建筑業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但清包工納稅人、甲供工程納稅人,建筑老項目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簡易征收,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收率為3%。
關鍵詞2:納稅地點
原營業稅稅制下,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應該在勞務發生地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屬于固定業戶的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與原來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變得更復雜。
雖然政策規定了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根據前期營改增行業申請匯總納稅的經驗,真正申請到匯總納稅的難度還是很大的。
關鍵詞3:“跨地”經營
對于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應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預繳基數為總分包的差額。這符合之前營業稅的規定,按照總分包差額繳納,并將稅款歸入當地財政。預繳稅款的依據為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對于建筑企業而言,應以合同約定的付款金額扣除分包的金額作為納稅基數。
但是,實務中存在違反《建筑法》的分包情況,比如將主體進行分包,這類情況能否進行抵扣后預繳,期待后續文件能有明確規定。
關鍵詞4:預收款納稅義務時間
對于建筑業和房地產預收款納稅義務的時間,同原營業稅規定是一致的,均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對于建筑企業而言,在工程開始階段,會收到部分工程預收款,而建筑材料等進項稅的取得卻未必及時,這樣就會因抵扣不足而產生需要先繳納增值稅稅款的情況。所以,建筑企業應統籌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購時間,保證增值稅稅負的平穩。
關鍵詞5: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36號文對于清包工方式的計稅問題,明確規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計稅,如果不選用簡易計稅,則按照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于清包工來說,由于僅有少許的輔料能取得進項稅,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其稅負比較低。當然,這對工程報價也存在影響,選擇簡易計稅方式還是一般計稅辦法,對甲方能抵扣多少進項稅是有差異的,因此在價格談判時,甲乙雙方基于自身的訴求,必然會有分歧,所以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出最適合的繳稅方式。
關鍵詞6:甲供工程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但36號文未規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為20%或80%,兩種情況對于建筑業的稅負影響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較少時,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這樣既保證與甲方工程報價的優勢,又可以保持較為合理的稅負。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建筑企業取得進項不充足或為取得進項付出的管理成本較大時,完全可以憑借該項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因為只要有部分材料屬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條件,建筑企業就可以完全不用擔心營改增之后稅負是否會上升的問題,原來按3%繳納營業稅,現在按3%繳納增值稅,由于價內稅和價外稅的差異,稅負比原先肯定還下降了。不過,選擇簡易征收方式對甲方肯定是有影響的,還要甲乙雙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奪。
關鍵詞7:過渡政策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這一判定標準,與房地產老項目的判定是存在差異的,房地產老項目僅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另外,36號文對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選擇,采用了“可以”字眼。也就是說,納稅人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但對于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其進項稅可以抵扣的節點未作進一步說明,將來應該對此問題出臺更明確的規定,否則稅企勢必產生較大分歧。因此,在實際操作時,對于老項目很可能會全部采用簡易征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