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作為物權法——制定的親歷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巡視員扈紀華解釋,所謂“自動”就是沒有任何條件和行為,“自動續期”指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不附帶任何條件和行為進行續期。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認為,“自動續期”一是說明期滿了以后,不能夠收回;二是不能夠再重新簽訂一個土地出讓合同;三是業主無需自己去申請。但是,“自動續期”沒有繳費怎么辦?江平提出,“自動續期”的含義就是沒有繳費的業主仍然有權居住,但是如果房屋要轉讓就要受到限制。因此,“自動續費”并不對業主民事權利造成影響,而是對民事流轉進行限制。
對于“自動續期”并沒有明確有償還是無償的問題,江平稱:“在我看來,即使收費也應該是數額比較少的。”此外,江平認為,對物權法——的解釋迫在眉睫,但是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不能由政府相關部門解釋,更不能由各地方政府解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龍衛球表示,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自動續期”有4種解決方案。第一種,無需繳納土地使用費,期限是到房屋所有權終止為止,也就是到地上建筑物消失為止;第二種,需一次性繳納下一個期限的土地出讓金;第三種,繳費方式改成年金制,類似于稅制。第四種,無需繳費,回到類似1982年之前城市宅基地所有權的狀態,將城市住房用地重新私有化。
但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翔認為,如果“自動續期”的含義為自動并且是免費續期,這和所有權有什么區別?如果實際上就是私人所有,就會與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發生沖突。因此,現在對于“自動續期”基本上沒有明確的答案,特別是得不出免費續期的結論。
物權法——明確區分了“非住宅性建設用地”和“住宅性建設用地的續期”。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熊丙萬認為,前者是需要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來執行,而后者是“自動的”,無需申請和批準程序。
此外,熊丙萬強調,一要區分住宅性建設用地和商業性建設用地,前者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和居住,只能收取與公共支出相對稱的必要費用,后者按照市場和商業邏輯運作,應收取相對較高的費用;二是要區分單套住宅性建設用地與多套住宅性建設用地,前者保障性功能明顯,只應收取用于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費用,后者具有商業和投資屬性,可通過交易稅或持有稅收取土地使用費;三是區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城市住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前者是沒有期限且免費,后者在期限上可以采取與前者相同的目標。他指出,無論是采用“續期+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方式,還是“不續期+房地產稅”的模式,都應當保證房屋所有人對土地享有長期穩定的使用權。
“物權法——立法時也了解到青島、深圳等地區部分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20年或者30年,而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但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要不要補全這一期間的土地出讓金,只強調了‘自動續期’。”扈紀華解釋:“如果要補的話,又是給“自動續期”加了條件,是在法律之外又畫蛇添足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保玉認為,20年到期無償續期與70年無償續期同等對待的話是不公平的。“開發商如果買20年的使用權,住戶的房屋價格會比較便宜,但是如果不加區分一律按照無償續期來對待,對于房屋使用年限是70年的購買者不公平,后果也很嚴重,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都不買70年的,只買最短期限的,關于土地使用權期限的規定就等于形同虛設。”劉保玉說。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表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間是70年,約定20年以及沒有達到70年期間的,首先應當自動續期至70年,但是20年的期間屆滿自動續期的,業主應當補交20年與70年土地使用權期間的出讓金差價。對于具體出讓金差價如何計算,他指出,當時70年期間的出讓金價格是多少,20年或者其他期間的出讓金與其相比,差額是多少,就應當補交多少出讓金。在補交出讓金時,應當計算20年的銀行貸款利息,由業主負擔。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表示,如果要完善物權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內容,必須通過重大決策程序。“第一要有公眾參與,必須尊重老百姓意見,第二要經過專家論證,第三要有風險評估,必須經過實際調查研究,之后還要有合法性審查,并且決策時應該集體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