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1995年9月18日前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局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補交地價。對于1995年9月18日后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是否需要交納地價等問題,深圳市規劃國土委表示,目前仍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深圳連夜解讀之后,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也對此發表了看法。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李俊祥稱,“土地續期”問題是中央政策的權限,正在等待中央制定政策。“無論是溫州也好,深圳也好,當地只是做嘗試和試點。地方最多只有建議權,沒有制定權。”
北京市國土局:北京最早宅地仍有40多年使用權
溫州宅地事件引發全國關注,那么北京住宅使用權到期該怎么辦?昨晚,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對此作出說明,北京的市民暫時無需有過多的擔心,關于出讓住宅用地,本市按國家相關規定,出讓年限為70年,目前本市最早出讓的住宅用地到使用年限屆滿還有40多年。
據北京市國土局相關負責人介紹,199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11號令《北京市實施辦法》,標志著本市開始實施以出讓為主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針對北京市民是否面臨住宅使用權即將到期的問題?負責人說,關于出讓住宅用地,本市按國家相關規定,出讓年限為70年,目前本市最早出讓的住宅用地到使用年限屆滿還有40多年。
同時,市國土局稱,如果出讓住宅用地到期,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屆滿的,自動續期。目前尚未出臺關于土地出讓期限屆滿續期的具體實施細則,以后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土地出讓合同的相關約定進行研究制定。
專家觀點
自動延期是否補出讓金存分歧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介紹,在物權法之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曾規定,“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于物權法而言,是舊法,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目前還是應該遵循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汪麗娜認為,雖然物權法明確提出“自動續期”,但是由于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目前來說難以操作。“土地使用期限規定20年和70年,其出讓金是不一樣的。政府出讓20年土地使用權,續期如果不補交出讓金,政府的利益會受損,而且對其他已經繳納70年出讓金的業主也是不公平的。”
還有專家指出,約定20年以及沒有達到最高限70年的,首先應當自動續期至70年,同時補交約定年限與70年土地使用權期間的出讓金差價。
但也有部分學者持不同看法,認為“補差價”的做法沒太必要。因為無論怎么補,這幾十年土地出讓的差價都很大。“土地出讓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當年決策造成的,如果讓現在的住戶來承擔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難實施。”浙江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專家田傳浩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