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到期房地產是指房地產權利證書登記的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產,及原行政劃撥用地補交地價后轉為出讓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調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屆滿的房地產。
國家機關、軍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等財政投資的非經營性的行政劃撥用地上的房地產,加油加氣站,列入舊城(村)改造規劃區域的房地產,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使用的公用設施,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不予續期的房地產,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到期房地產,業主需繼續使用該土地的,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延長方式包括補交地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支付土地租金簽訂土地租賃合同。
在國家規定的最長土地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圍內約定年期的,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并按約定年期修正,補交地價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其標準由市國土管理部門定期公布。
第四條已建成的合法行政劃撥用地性質房地產,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可按到期房地產續期的地價(土地租金)標準和延長土地使用年期的原則,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第五條在1995年9月15日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其土地使用年期執行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一條的決定》中"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的規定。符合該規定的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起止日期推算順延。
第六條 到期房地產不辦理續期手續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原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消滅,其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
適用本規定的到期房地產,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按建造成本折舊補償。
第七條本規定范圍外出讓用地性質房地產的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其土地使用年期續期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有關內容辦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規定施行之前已到期的行政劃撥用地性質房地產未續期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20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