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請和評價
第十條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請由生產企業向相應的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提出。
第十一條 企業可根據產品特性、評價技術要求申請相應星級的標識。
第十二條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相符的生產能力和知識產權;
(三)符合行業準入條件;
(四)具有完備的質量管理、環境管理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五)申請的建材產品符合綠色建材的技術要求,并在綠色建筑中有實際工程應用;
(六)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價申報書,提供相關證書、檢測報告、使用報告、影像記錄等資料。
第十四條 綠色建材評價機構依據本辦法及每類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進行獨立評價,必要時可進行生產現場核查和產品抽檢。
第十五條 評審結果由綠色建材評價機構進行公示,依據公示結果確定標識等級,頒發證書和標志,同時報主管部門備案,由主管部門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開。
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可申請延期復評。
第十六條 取得標識的企業,可將標識用于相應綠色建材產品的包裝和宣傳。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標識持有企業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范使用證書和標志,保證出廠產品與標識的一致性。
第十八條 標識不得轉讓、偽造或假冒。
第十九條 對綠色建材評價過程或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主管部門申訴,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重大問題之一的,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撤銷或者由主管部門責令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撤銷已授予標識,并通過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公布。
(一)出現影響環境的惡性事件和重大質量事故的;
(二)標識產品經國家或省市質量監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領域抽查不合格的;
(三)標識產品與申請企業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
(四)超范圍使用標識的;
(五)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標識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被撤銷標識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每類建材產品的評價技術要求、綠色建材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圭玉純無機涂料創始人【中裝新網訪談】國貨之光單組分純無機涂飾材料——硅晶瓷的發明人、西南石油大學教授張連紅博士解讀純
多屏董事長王勇【深度】多屏董事長王勇對多屏董事長王勇從多個維度對產品經營進行專業分析和分享并對門窗市場進行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