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承包制是大多數施工企業尤其是江浙一帶施工企業普遍采取的經營模式,這一模式在優化資源配置、充分發揮項目責任人主觀能動性、降低管理成本等方面有著顯著的優勢。
但不可否認的是,其也暴露出不少系統性缺陷,在法律風險上主要包括
內部承包人以項目部名義簽訂買賣、借貸等經濟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表見代理的風險;內部承包人以實際施工人名義起訴要求施工企業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的風險;內部承包人挪用、侵占等經濟違法犯罪風險;內部承包人個人行賄使得施工企業被牽連認定單位行賄罪的風險等。
筆者從施工企業內部法律風險防控的角度出發,對內部承包責任制的固有風險予以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風險防控建議,以期推進施工企業內部風險防控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內部承包人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風險與防控
(一)法律風險
內部承包人無權代理行為在施工企業與材料商、分包商買賣、租賃合同糾紛中較為常見。
從以往的相關案例來看,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對于表見代理的認定十分寬泛,往往只要加蓋有項目部技術專用章或有內部承包人個人的簽字就認定構成表見代理,從而要求施工企業承擔付款義務,這對施工企業相當不利。
(二)防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正確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制度的規定,嚴格認定表見代理行為。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鑒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因此,防范表見代理風險可以從上述兩個層面入手,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強管理,嚴防代理權表象的形成
(1)要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要在內部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內部承包人不得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私自刻制項目部印章、以公司或項目部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對外放棄公司應享有的權利。
(2)嚴禁出具空白的或授權不明的授權委托書、任命書等授權性文件。授權委托書、介紹信、任命書必須有明確的授權范圍、授權期限,不允許轉委托。
(3)限縮印章使用范圍。規范項目部章的刻制內容,如在項目部章下弧刻制“僅作聯系、制作資料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或“用于訂立經濟合同、擔保無效”等內容。
(4)公示牌明示內部承包人權限范圍。一些法院在案件裁判中認為工地公示牌明確簽字人為內部承包人,內部承包人在公示牌標明的領域內行事即構成表見代理。鑒于公示牌具有的公示性,公示牌上應同時明確內部承包人的授權范圍。
(5)加強材料、設備出入庫管理。材料采購合同和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單據要求以項目部的入庫單和出庫單上的規格、單價和數額為準,不得隨意在對方供貨單或者退貨單上簽字確認。
(6)發布撤銷委派聲明、公告。內部承包人因虧損或其他個人原因不再參與項目管理時,登報公示取消內部承包人身份,取消其對外簽訂合同、法律文書的授權。
2.收集否定相對人善意無過失的證據
對于出現以下情況時,一般可以否定相對人的善意無過失: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明顯損害施工企業利益的
權利人交付的合同標的物明顯非該工程建設所需要的,或材料供應量明顯超出該工程建設需要量的
締約時間在工程竣工結算之后的
內部承包人所為行為與權利外觀不具有牽連性
合同上所蓋印章是內部承包人偽造
3.被認定為表見代理后的救濟途徑
(1)施工企業賬戶因項目材料款、租賃款、分包工程款等問題被法院查封或劃扣的,可要求內部承包人立即在規定期限內將賬戶解封或補足。
(2)無法在前述時間內解封或補足的,可要求其在前述期限內與施工企業辦理借款手續,將前述款項轉化為個人向公司借款。
(3)內部承包人拒絕辦理借款的,要求對上述款項予以簽字確認,作為內部結算或向法院起訴的依據。
(4)對于存在偽造印章、侵占、挪用、虛假訴訟行為的,排查相關刑事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