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 合法原則
上述從約原則的適用,前提是雙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時,凡需要委托司法鑒定的工程造價糾紛,通常都是雙方當事人對工程造價持有爭議各執一詞。究其原因,是當事人的合同對造價條款約定不明或意義相歧,有的甚至是陰陽兩份合同,當事人各自均可作出有利自己的解釋。兩種不同的解釋,又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差異。
這種情況下,鑒定的依據只能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計價的定額標準。定額計費包含著利潤以及工程類別及企業取費的不同標準,因此,完全適用定額也必須有一個前提:即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由于鑒定機構只對案件涉及技術性的專門問題作鑒定,不能就合同或具體條款是否合法作出有效的判斷。
因此,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必須遵循的第三個原則是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基本有兩條內容,一是被鑒定的合同或條款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是被鑒定的工程質量已被確認合格。鑒定人員不問合同是否有效,均以定額標準計算造價,是違背了合法原則的。在具體案件處理時,如委托鑒定的法院已對合法性確認的,鑒定人應在法庭確定的合法性前提下進行鑒定;如法庭尚未確認合法性或有待庭審后確認的,鑒定人應在合法性尚未確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結論供法庭酌情采信。
涉及到具體的案件,鑒定人員在接受委托時可要求法院等待對鑒定所涉的合同或有關鑒定材料給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確認;如果尚不能作出確認的,鑒定人員則應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鑒定報告時,對合同是否有效出具兩個不同的計價原則和鑒定結論,供法院在進一步庭審后根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選擇一個鑒定結論作為判案的依據。這樣處理,作為鑒定人既解決了專門的技術問題,又為法院處理有效力爭議合同的造價問題提供了選擇余地。
其四:證據原則
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對某事件的解釋或主張與證據發生矛盾,由于當事人在合同履約管理中不重證據,未加強簽證和索賠管理,使很多情況在證據形成過程中發生失真。但作為鑒定人員必須以能夠為證據證明的事實作為鑒定結論的依據,否則就不能確認,不能計取價款,這也為司法鑒定的公正性所決定。
其五: 獨立原則
不管是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還是工程停工損失的司法鑒定,均會遇到原、被告雙方的主張對立的情況,當雙方無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證據來支持己方的主張或否定對方的主張時,鑒定人員就應當不受當事人的干擾,獨立地利用工程造價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的行業規定,出具司法鑒定報告。
其六: 取舍原則
由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夠完善,或者因案情的復雜性和特殊性,致使工程司法鑒定難以得出確定的結論時,鑒定人員應結合案情按不同的標準和計算方法,作為有爭議的意見提供當事人進一步舉證,并根據證據能否成立給出不同的數據,讓法院根據開庭和評議對鑒定結論進行取舍。根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復雜情況,確定取舍原則也是十分必要的,這能有效防止鑒定結論未審先定或不當影響案件準確判決。
關于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及其基本原則,不僅僅是鑒定人員應當遵循的工作準則,同時也是委托人即各級法院應當引起調試重視的司法實踐問題。鑒定人員能否遵循這些原則,很大程度上與委托人委托鑒定時的鑒定要求、范圍、標準等事項是否明確有一定的關系,而且本文探討的關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應遵循的原則,委托人有義務予以明確。作為司法鑒定人員,我們期待國家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能夠及時制定相關的規定,使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能夠盡快納入法制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