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營改增后到底如何經營,如何簽訂合同才能節約成本(包括稅收成本)呢?建筑企業使用民工面臨哪些法律和稅收風險呢?這些問題引起很多人的關注,下面就為大家一一講解!
勞務公司分為建筑勞務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和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公司三類,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批準浙江、安徽、陜西3省開展建筑勞務用工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號)的規定,自試點工作開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勞務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建筑勞務資質列入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違法分包打擊范圍。支持基本具備條件的勞務企業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發展。
基于以上政策規定,建筑勞務公司將在全國取消建筑勞務資質。今后的勞務公司可以經營建筑勞務、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服務等范圍。勞務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營改增后到底如何經營,如何簽訂合同才能節約成本(包括稅收成本)呢?建筑企業使用民工面臨哪些法律和稅收風險呢?
一建筑企業使用民工的相關成本費用分析
1、(建筑)勞務公司的社會保險費用承擔問題分析
目前,企業在進行工商登記時,必須遵循社會保險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和統一登記證等“五證統合一”的登記制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任何企業對其聘用的員工必須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建筑施工企業要承擔工地上民工的社會保險費用,將增加施工企業的人工成本,如果施工企業不繳納民工的社會保險費用,始終存在被社保部門稽查罰款的隱患。可是民工的流動性又很大,民工的戶口、常住地與工地往往不在一個地方,民工本人也不愿意在建筑勞務公司或建筑企業所在地的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法》的規定,只有簽訂勞務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沒有給勞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給其雇傭的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2、營改增后的建筑企業使用建筑民工的涉稅成本分析
(1)建筑業“清包工”適用的稅收法律依據分析
所謂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1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在該文件中,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勞務公司在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如果建筑勞務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該項目本身所發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稅進項稅不可以抵扣;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則該項目本身所發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
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 建筑勞務服務的適用稅率是11%,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稅率是3%。如果勞務公司從事建筑“清包工”服務,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按照11%稅率計算征增值稅,實勞務公司的實際稅率是11%÷(1+11%)=9.91%;而如果如果勞務公司從事建筑“清包工”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實勞務公司的實際稅率是3%÷(1+3%)=2.91%。
基于勞務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很少有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考慮,從事建筑“清包工”服務的勞務公司或者是建筑勞務公司肯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更省稅。
因此,建筑勞務公司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一定要在“清包工”合同中約定建筑勞務公司選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給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開具3%稅率的增值稅發票。
(2)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的人工費成本分析
① 營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稅率降低
對建筑勞務公司而言,營改增以后,按照稅法規定,建筑勞務公司按照11%征稅。營改增之前,建筑勞務公司是按照3%征稅的,相當于多了8%,所以建筑勞務公司的稅負相對來說是加重的。
稅法規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所以建筑勞務公司,跟總包公司簽合同,基本上都是簽清包工合同。
這樣一來,建筑勞務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實際上是按3%/(1+3%)=2.91%來征稅的。即營改增以后,建筑勞務公司的稅率比營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②總包與勞務公司簽清包工合同更省稅
第一,選擇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人工費可抵扣3%
對于總包而言,選擇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并簽訂清包工合同,總承包公司的人工費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勞務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費必須要做成工資表的形式,這樣一來就無法抵扣,人工費純粹是按11%開給業主的。
第二,無需承擔工人社保費用
總包選擇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營改增之前,工程項目的建安發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開的,地稅局往往在開建安發票的時候,已經一次性綜合扣除了工人工資里面的個人所得稅了。營改增以后,增值稅要回到公司注冊所在地來申報了,在公司注冊所在地開發票給對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資的個稅了。
依照勞動合同法來講,建筑企業與工地民工構成雇用與被雇傭的關系。如果建筑企業以工資表形式發放工人工資(不采用建筑勞務),按照規定,還需要給所有的工人繳納社保。這樣一來,施工企業將不堪重負。
因此,營改增以后,民工工資不能再走工資表形式,必須要走“跟建筑勞務公司簽清包工合同”。這樣是互惠互利,達到雙贏。故大型的建筑企業集團,可以考慮成立一家建筑勞務公司。因為總承包方跟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勞務分包合同,總包不需要買保險了,勞務公司直接向總承包方開具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總承包方可以抵扣3%。
(3)建筑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涉稅成本分析
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件附件2規定,營改增以后,勞務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稅(建筑企業的人工費可以抵扣6%);
根據財稅2016年47號文件規定,營改增以后,勞務派遣公司也可以選擇差額計稅,就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單位拿到的所有的錢減去被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費用,得到的差額部分采用簡易計稅,按照5%征稅。
差額征稅稅額=差額/(1+5%)*5%
稅法規定,勞務派遣公司一旦選擇差額征稅,只能抵扣差額部分的稅,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職工的公司保險福利費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實踐當中,勞務派遣公司由于沒有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往往不會選擇6%的一般計稅方法,一定只會選擇差額征稅。
? 舉例:勞務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單位支付的人工費1000萬,其中800萬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資、福利費用。勞務派遣公司采用差額征稅。
勞務派遣公司差額征稅稅額=(1000萬-800萬)/(1+5%)*5%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總支付1000萬,只能收到800萬的普通發票和200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來抵扣的,只有200萬的發票按照5%抵扣。對施工企業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