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發包人緩建項目不支付工程款怎么辦?
【實務咨詢】我公司承包了某單位開發的商品住宅小區工程,由于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全國商品房市場持續低迷,開發商的后續銷售前景不明朗,所以在我公司施工到工程項目尚未封頂(再有10%左右的工程量就封頂)前,發包人致函我公司要求暫停施工并通知10天內撤場。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發包人在項目封頂后支付工程價款的80%。現在暫停施工,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認為工程未到付款節點,所以不能付款。請問我公司該怎么辦?
【評估】由于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很多房產開發公司因為資金問題對在建工程、尚未銷售的項目進行了停緩建,但在停緩建過程中,卻堅持節點付款的合同約定,有的甚至在節點竣工時拒絕驗收而達到不付款的目的,從而導致承包人前期投入(墊資)的款項無法收回,讓施工單位成了背負開發商項目開發風險的“排頭兵”。
【支招】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由于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開發商決定停緩建工程,在客觀上阻止了項目繼續施工至付款節點的可能,在主觀上是為了規避資金風險、對外減少款項的支付。故開發商的這種停緩建行為應當視為“阻止付款條件成就”,貴公司可以依法向開發商主張支付節點款項。
22.發包人以金融危機是不可抗力不支付停工損失怎么辦?
【實務咨詢】我公司在一項工程施工中,發包人由于金融危機通知我公司停止施工,具體再開工日期等待通知。由于發包人的停工,導致我公司產生巨大損失。為此,我公司向發包人提出賠償停工損失的索賠,但發包人以金融危機是不可抗力為由拒絕支付。請問我公司該怎么辦?
【評估】金融危機對房產市場的沖擊是顯而易見的,同時對從事房產項目施工的單位也造成了不小的影響。由于突然的工程停工,導致施工單位產生諸如資金積壓損失、窩工損失、材料費損失、機械臺班損失、二次周轉費用、人員遣散等各種損失及費用,讓施工單位難堪重負。
【支招】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上述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若法律沒有另行規定,則無需承擔民事責任。那么,金融危機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呢?實際上,金融危機是人為造成的一種“人禍”,也屬于一種經營過程中的商業風險,該種風險不屬于不可抗力。所以,發包人以金融危機是不可抗力不支付停工損失沒有法律依據,貴公司可以主張因發包人擅自停工造成的所有損失。
23.我公司是否可以對承包工程行使留置權?
【實務咨詢】我公司承包施工一房地產公司的大型住宅小區,工程驗收合格交付之前,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發包人還拖欠到期工程款200萬元及未到期的工程款800萬元左右,我公司擔心交付工程后發包人沒有履行能力,故“留置”了所有工程不交付,一個多月后在政府的協調下我公司交付了工程。現發包人以我公司逾期交付工程造成給小業主賠償損失580萬元提出索賠。請問我們該怎么辦?
【評估】金融危機對房地產市場的沖擊是顯而易見的,貴公司的擔心不是完全沒有道理。但有時候如果權利行使不當,不但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反而會適得其反。
【支招】留置權的行使多數是針對動產而言的,而建設工程屬于不動產,原則上是不能適用留置權的。另外,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保護承包人的一項優先權利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且該權利不因標的物轉移而喪失,故法律上并未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可以行使留置權而不交付驗收合格的工程。所以,貴公司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議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而且,抗辯權的行使要對等,不能像發包人拖欠200萬元的工程款,貴公司“留置”對方上億元的工程項目,顯然嚴重不對等。
24.我公司不斷被實際施工人起訴怎么辦?
【實務咨詢】我公司總承包了一段高速公路工程,現在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通過并交付使用,但近段時間,我公司收到了三份實際施工人提起的訴訟,訴訟標的都在300~500萬元不等,且我公司并不知道有這些實際施工人存在。請問針對這種情形我公司該怎么辦?
【評估】實踐中出現了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人也具備支付工程款的實力,而實際施工人只是為向發包人索要超出合同約定的高額不法利益,甚至與其有合同關系的相對人惡意串通,或者說就是合謀借機向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敲詐勒索,惡意提起以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由于發包人或總承包人對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的履行情況并不知情,無法抗辯,訴訟結果極有可能損害發包人利益。
【支招】最高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了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訴發包人主張索取工程款。但在目前實踐中認為,只有在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方破產、下落不明等實際施工人不提起以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就難以保障權利實現的情形下,才準許實際施工人提起以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等沒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為被告的訴訟。據此,貴公司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方存在具有相應履行能力即可能免除承擔不利訴訟后果的可能。
25.發包人要求我公司承擔聯合承包另外一主體的責任怎么辦?
【實務咨詢】我公司與A施工單位聯合承包了一項高速道路及大型橋梁工程,我公司負責沿途橋梁施工,A單位負責道路施工。現由于A單位部分路段的施工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發包人不但通知我公司與A單位立即進行整改,而且提出了500多萬元的索賠。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公司該怎么辦?
【評估】組成聯合體進行招投標的工程往往是技術難度大、工程量大、建設周期長、資金消耗量大等疑難復雜的工程,聯合的目的實際上是為了化解風險,但有時選擇的相對方若存在管理、信譽等方面的問題時,不但難以化解風險,反而會產生更大的風險。
【支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聯合承包體為非法人組織,聯合承包體內部的成員單位為共同承包人,對施工合同履行承擔連帶責任。換句話說,聯合承包各方對外并不區分各自的合同義務,不能以聯合各方內部分工,對外抗辯發包人對不屬于自己施工范圍的部分不承擔責任。聯合承包各方對承包合同承擔責任意味著承包各方對合同約定的全部責任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建議在聯合承包時一定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社會評價高的單位合作,還應在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