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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逾期?一文告訴你利息及違約金怎么算!
來源:建筑經濟與管理    時間:2017-09-21 10:33:14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本文嘗試借助統計數據來歸納目前法院就該問題所持的傾向性立場,并對主要的裁判觀點進行類型化匯總。

  案例索引: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5)云高民一初字第32號

  (1)案情簡介:2003年9月6日,昆明市昆洛路改擴建工程現場指揮部與湖南建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決算資料后28天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決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價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指揮部與湖南建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關于利息計算的標準因雙方未作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定,本案工程尾款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關于湖南建工要求兩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外,并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本院認為,首先,湖南建工未明確兩被告應承擔什么樣的違約責任;其次,除認為兩被告欠付工程款外,湖南建工也未就兩被告存在什么樣的違約行為進行說明和舉證;再次,由于湖南建工對案涉工程價款評審結果一直存有異議,導致雙方對工程結算價款一直有爭議,湖南建工也未舉證證實其依照審定價向指揮部或兩被告申請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絕,其要求兩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無依據;最后,本案已判決兩被告向湖南建工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除約定計算工程欠款利息外,對違約責任無其他特別具體約定,故原告的這一請求應予駁回。

  (六)合同有效,對逾期欠付工程款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調整為銀行同期逾期貸款 利率是否合理

  案例索引: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2008)桂民一終字第204號

  (1)案情簡介:1993年10月12日和1994年12月4日,原告與被告分別簽訂了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以下簡稱《合同書》),合同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原告應當編制出工程決算交被告復查,被告須在20天內復查完畢并交縣建設銀行核準。如決算經核準后20天內被告不付清工程款,則按每天拖欠部分的5‰。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原告。

  (2)法院觀點: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合同約定按日5‰計算違約金,但原告按該標準計算違約金明顯高于其實際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適當減少。根據公平原則,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預期利益等因素來確定違約金計算標準,故違約金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理由是:其一,雙方是參考簽訂合同時銀行逾期貸款利率來約定違約金計算標準,而當時銀行貸款利率相對較高,爾后銀行多次調低了貸款利率;其二,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實際損失是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足以補償原告的損失。據此,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農行羅城支行在履行合同中是否違約,違約金應如何計付的問題。本案的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均為有效合同。農行羅城支行既未按合同的約定將該工程決算書交羅城建行審核,也未按結算書向河池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234172.7元,故農行羅城支行已經構成違約,應依據合同約定向河池建筑公司支付違約金。本案違約金雖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所約定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按拖欠工程款的日5‰的標準計付,顯然超過了河池建筑公司的實際損失。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的雙重作用,一審法院依據農行羅城支行的請求,根據公平原則,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預期利益等因素予以適當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付,既對農行羅城支行的違約行為起了懲罰作用,又彌補了河池建筑公司的損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河池建筑公司主張應按日5‰的標準計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有悖于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七)合同有效,雙方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過高,法院調整為同期銀行貸款利 率四倍,是否合理

  案例索引:(2015)豫法民一終字第291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1)案情簡介:2012年10月23日,順遠包裝公司與鵬飛建筑公司簽訂《民權順遠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辦公樓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簽訂后,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為:該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若順遠包裝公司不按合同付款,順遠包裝公司應每天付給鵬飛建筑公司工程總造價的2%。

  (2)法院觀點: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約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按每日工程總造價的2%支付違約金,此違約金約定過高,高出的部分,依法不予保護,應按照不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為宜。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違約金的計算問題,雙方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該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若順遠包裝公司不按合同付款,順遠包裝公司應每天付給鵬飛建筑公司總造價的2%”,該條款應為違約金條款。因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原審法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八)合同有效,雙方只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按銀行貸款利率計息,鑒于各銀行 貸款利率并不完全相同,原告主張按照某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被告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法院該如何判決?


關鍵詞: 工程款 支付 逾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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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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