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法院對“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違約金的認定和計算標準認識不一,即使是在認定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利息過高的前提下關于如何調整利息或者違約金亦不統一。通過對全國范圍內與逾期支付工程款如何計算利息及違約金相關的10個案例進行分析,本文嘗試借助統計數據來歸納目前法院就該問題所持的傾向性立場,并對主要的裁判觀點進行類型化匯總。
一、關于本文案例樣本的來源及數據分析
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各地中高院以及部分地區各級法院審結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以“建設工程"+"利息”+“違約金”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共得到41000多個判決結果。其中包括公報案例5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60多個,中高級法院案例挑選閱讀了200個,基層法院案例閱讀了10個。通過對這些案例的逐一篩選,剔除雙方當事人對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及違約金的支付爭議不大的案例,最后針對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違約金約定的10種不同的類型挑選出10個案例進行分析并歸納總結。
二、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三 、案例解析
(一)合同有效,對逾期付款利息有約定是否從約定息
案例索引: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5)黑民終字第82號
1、案情簡介:2008年至2013年間,騰達建筑公司先后與克山農場簽訂了承建克山農場內的道路建設、小區開發、初級中學教學樓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騰達建筑公司與克山農場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克山農場在庭審中表示如果法院判決克山農場應當給付利息,克山農場應當給付騰達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計為4,733,379.30元。另查明,克山農場提供的關于利息計算表,是依據克山農場給騰達建筑公司分期付款的財務記賬憑證計算的。
2、法院觀點: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克山農場主張雙方口頭約定不給付利息,但騰達建筑公司予以否認,且在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故克山農場應當支付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本院認為,關于克山農場是否應該給付騰達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雙方于2008年9月5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利息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原審法院判決克山農場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并無不當。
(二)合同有效,對于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沒有約定時,該怎么計算利息
案例索引: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5)黑民終字第176號
1、案情簡介:2009年4月,原告哈鐵公司通過投標獲得了承包被告山河屯林業局鳳凰山經營所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2009年4月28日,雙方簽訂了鳳凰山經營所棚戶區改造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對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如何計算利息沒有作約定。合同簽訂后,哈鐵公司進入現場,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開工。
2、法院觀點:原審法院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山河屯林業局鳳凰山經營所棚戶區改造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未約定利息計付標準,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 三)合同有效,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過高,是否仍然從約定
案例索引: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0)云高經初字第25號
(1)案情簡介:1995年6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編號為云建(五—7)合字第95—16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省五建司承建碧波大廈工程,總建筑面積為26000平方米,如延期支付工程款,按月息1.5%加付利息。
(2)法院觀點: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利息,雖然合同雙方在補充合同和協議書中有延期付款應加付利息的約定,但由于雙方約定的月息1.5%和1.3%均明顯高于國家法律的規定,故該項約定應屬無效,原告關于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張不應支持。但是,鑒于本案糾紛是因被告不按約支付工程款所引起,且被告在工程停工后一直不支付工程款,長期占用原告方的資金,客觀上確實給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對于資金占用損失可以適當予以考慮。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
(四)合同有效,約定了逾期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約定超過法定利率,但沒有超過年利率的24%,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如果支持,利息屬于什么性質,如果不支持,該如何調整?
(1)案情簡介:1996年12月28日,由盤龍聯購公司作為建設方、云安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2月2日,云安建筑公司與盤龍聯購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雙方協商訂立協議:1、大冷庫未完工程自1999年3月1日起恢復施工至1999年6月30日止全部竣工。每提前一天獎勵1000元給云安建筑公司,每逾期一天完工相應罰云安建筑公司1000元違約金。2、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盤龍聯購公司應將工程尾款全部付清,逾期將按銀行貸款加付三倍利息給云安建筑公司。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切實遵照執行。2000年2月19日,云安建筑公司與盤龍聯購公司簽訂了一份《昆明盤龍聯購經銷企業公司工程結算清單》,對工程款、已付工程款、未付工程尾款等作了明確。該清單第五、六項內容還載明:“五、利息根據云安建筑公司與盤龍聯購公司雙方1999年2月2日所簽訂的協議書,從99年10月1日開始計算,按銀行利息3倍即17.5%付給云安建筑公司,且每個季度付息一次。
(2)法院觀點:一審法院認為,欠付的工程款的利息性質為法定孳息,只有在不超過國家法定利率限度時才能得到保護。本案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起算時間真實合法有效,因而認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算。但約定的利率明顯超過了法定利率,故應以利息起算時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基準利率計算。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雙方所約定的17.5%利息的性質屬于資金占用費,即法定孳息,而非上訴人所主張的違約金。云安建筑公司與盤龍聯購公司1999年2月2日形成的《協議書》中有“逾期按銀行貸款加付三倍利息付給乙方”的表述,2000年2月19日云安建筑公司分別與盤龍聯購公司和西郊冷凍廠簽訂的《昆明盤龍聯購經銷企業公司工程結算清單》第5條則明確規定:“五、利息:根據甲乙雙方1999年2月2日所簽訂的協議書(從99年10月1日開始計息,按銀行利息三倍即17.5%付給乙方且每個季度付息一次)。”法院認為,1999年2月2日《協議書》中對于加付三倍利息的約定有違約金的性質。該協議書規定了云安建筑公司竣工的時間,并規定“每提前一天獎勵一千元,每逾期一天罰款一千元”。因此,明確規定了云安建筑公司不能按時完工的違約金,但對于盤龍聯購公司逾期支付尾款的違約責任則沒有特別作出規定。所以,應當認為協議書中加付三倍利息的約定有一定的懲罰性質,而非單純的關于法定孳息的約定。而2000年2月19日云安建筑公司分別與盤龍聯購公司和西郊冷凍廠簽訂的《昆明盤龍聯購經銷企業公司工程結算清單》則對上述約定進行了變更。兩份內容一樣的結算清單的第6條都有“如不按時付款每拖延一天承擔違約金1000元,以此類推”的表述。法院認為,該條款是各方當事人對于違約金所作的明確的約定,因此,結算清單第5條所約定的利息即不再具有違約金的性質。否則,即有失公平。因此,結算清單中對于17.5%利息的約定僅僅是對于法定孳息的約定,不具有違約金的性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之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當事人可以對法定孳息的計息方式進行約定。
(五)合同有效,承包方對于逾期付款既請求違約金又請求利息,是否可以同時得到支持,如果不可以, 該怎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