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方在處理分包方下屬民工工資問題時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經驗,筆者認為總包方在處理分包方下屬民工工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嚴把合同關,選擇合法的承發包模式和分包人,在合同層面做好法律風險防范
首先,在簽訂合同前,總包方應對分包方的施工資質進行審查,將分包工程發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
其次,分包合同中應約定在總包方不拖欠分包方工程款的情況下,因分包方原因拖欠民工工資導致民工到施工現場鬧事的違約責任方法,違約責任要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并且細化,這樣,就會增大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資的成本,降低民工因被拖欠工資而到工程現場鬧事的可能性。
再次,分包合同中可約定在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資時,總包方有權將未支付的工程款直接用于支付分包方拖欠的民工工資,相應的工程款視為總包方已支付。
(二)加強現場施工勞動管理,監督分包方下屬民工工資的發放
1.加強現場施工勞動管理,對分包方使用的所有民工,進場前均到總包方進行勞動合同備案管理;
2.加強施工現場進出入管理,出入施工現場的所有民工均須持證或佩戴工作牌,以盡可能地使所有在現場的民工信息被總包方所掌握。
3.加強對民工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如果前述兩項工作做得細致且到位,總包方即可對分包方民工工資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注意保存證據,規范操作,為后續追討做準備
如果出現民工討薪事件,總包方在處理過程中要注意保存證據,規范操作,為后續追討做準備。對此,要注意區分分包方出面處理和不出面處理兩種情形:
1.在分包方出面配合的情況下,
總包方在處理民工工資時,應先與分包方簽訂墊付民工工資協議,約定民工領款簽字后分包方應簽字確認民工已實際領取。此種情況下,總包支付民工工資被確認為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沒有任何問題。
2.在分包方不出面配合的情況下,我們認為,總包方應注意做好如下工作:
(1)要求民工或班組對拖欠的民工工資制作工資表。
(2)就所有民工或班組自行提交或匯總的工資表及相關工資數額向分包方發函,要求其予以核實確認,并告知逾期確認的后果。
(3)政府(如信訪辦、民工辦公室等)對民工工資見證確認。
(4)應在項目工地進行公告。
經政府確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由政府或總包方在項目工地進行醒目張貼公告(最好由政府相關部門發布公告),并對該公告拍照留存。
(5)相關文件要標明具體項目名稱,以確保證據與項目工程的相關性。
(6)民工領款前的文件簽署和確認文件要齊全。
民工要簽署承諾書,承諾其申報的工資數額屬實,能提供欠薪依據的要求其予以提供,并承諾領款后不再繼續鬧事,否則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民工要提供其身份證復印件,盡量本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要出具委托書,委托書要有現場辦理的其他民工兩人(最好包括班組長)以上簽字見證。
(7)實際支付過程中,應優先選擇銀行卡方式支付工資。
首先,應該核實申領工資的農民工的個人身份信息;
其次,支付方案應該首選銀行卡支付,以便證據固定。
再次,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選擇現金支付,現金支付時最好是在政府的協調下集中進行,現場建議安排錄像,政府也要對相關支付進行簽章見證,收款人要寫收條。
(8)應注意證據的事后保存,建議保存期限應不少于5年。
綜上,本文只是筆者從親歷案件所得到的一點啟發,希望對總包方處理分包方下屬民工討薪時能有些許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