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與“野蠻裝修”告別 9月房屋使用有新規
近日,《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并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是全國首個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管理制度,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狀況予以監督檢查。
在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方面,《條例》規定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拆除、變動情況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同時,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
在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方面,《條例》規定住宅房屋裝修不得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房屋和養老服務用房的,禁止在二層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墻或者石材建筑幕墻等。
在房屋安全鑒定方面,《條例》規定了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各種情況,如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實際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等。
在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方面,《條例》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及時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
來源:華龍網(重慶) \搜狐焦點網\新疆網\新快報(廣州)\南京市國土資源局\江南時報\澎湃